(一)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組織制定全縣經貿工業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組織實施工業發展戰略。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國民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並向縣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制訂並組織實施經貿工業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組織實施行業標準、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業歸口管理的經貿工業產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二)貫徹執行國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指導經貿工業企業利用外資,負責制訂經貿工業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提出經貿工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貫徹執行國家制訂的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並實施監督。
(三)指導經貿工業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推動企業自營出口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技術改造工程的招投標活動;負責對各種經濟成分的經貿工業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擬定國有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指導國有企業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制定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負責經貿工業企業智力引進工作。
(四)參與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負責全縣經貿工業企業技術進步工作。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組織、協調、推動全縣電子信息產業工作,促進國民經濟信息化。研究、制訂全縣經濟技術聯合和協作的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協調、綜合管理全縣外經貿工作,檢查監督國家外經貿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改革方案的貫徹執行;研究制定全縣對外經貿政策,擬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WTO的規則和要求,參與協調有關政策的調整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組織制定和執行全縣外經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預期目標;建立協調製度,牽頭組織銀貿、稅貿、科貿、險(保險)貿等協作,制定實施各項協作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負責協調全縣進出口貿易,管理加工貿易(含來、進料加工貿易,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依法負責全縣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關事務;管理出口商品商標註冊後的有關事務,指導出口廣告宣傳。
(七)歸口管理對外經貿各項簽約上報檔案的審核、轉報或批准手續。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出口商品基地、科技合作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報告;負責辦理和歸口管理境外企業在梅設立辦事處、派駐代表機構、聘請中方雇員登記工作。
(八)參與制定實施全縣吸收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招商引資方案,監督檢查全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契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全縣國外經濟合作工作;歸口管理協調對台港澳經貿工作。
(九)制定實施全縣外經貿人才規劃,巨觀管理外經貿人才交流工作;負責全縣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的實施。
(十)參與制訂流通領域的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有關經濟信息。負責管理並指導培育全縣各類消費品市場、批發市場、生產資料及生產要素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對流通市場進行巨觀調控;指導協調商業網點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