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開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開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縣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及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區域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調研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指導鄉鎮(街道)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參與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全縣城鄉土地、房屋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的統一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房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房屋確權和登記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全縣地籍和房籍測繪管理。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組織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負責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審核報批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建立並監督執行基準地價、土地出讓金標準等地價制度;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六)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市場中介組織,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領域的違法行為。

(七)承擔礦產資源礦業權管理責任。依法負責礦業權的設立和轉讓審批登記發證,承擔礦產資源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推進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工作。

(八)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處置。

(十一)承擔房地產區域調控和管理的責任。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區域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十二)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擬訂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查處房地產領域違法行為。

(十三)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擬訂經濟適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項目和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

(十四)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改革政策,組織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負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十六)負責全縣房屋定級估價管理及評估報告備案;負責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典當管理和房屋使用權轉讓等房地產市場管理;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和中介服務人員資質的管理。

(十七)承擔全縣地震管理工作職責;負責本系統安全穩定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接待、檔案、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綜合統計、計畫生育、幫鄉扶貧、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和後勤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行業依法行政與普法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職工教育培訓以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負責組織全系統綜合目標責任考核工作。

(二)規劃耕保科(土地利用科)。

負責編制、修訂、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專項規劃;承擔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編制下達耕地保護年度責任目標,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管理和耕地開發復墾、土地開發整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擔縣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徵用的管理;承擔新增建設用地批後實施的監管工作;組織調處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安置重大爭議;負責城鄉居民住宅用地和臨時使用土地的審批管理;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出讓金的徵收;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工作;負責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管理;負責全縣土地等級和基準地價的日常管理;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政策措施。

(三)地質礦產科(安全管理辦公室)。

負責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管理;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承擔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承擔地質資料管理和匯交工作;負責採礦權的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報批;調處探礦權、採礦權爭議和糾紛;負責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的徵收,督促礦山企業繳存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立項的報批;負責地質礦產對外招商引資的協調和管理;負責地質環境工作,保護地質遺蹟;負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的管理;負責地下水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制防震減災預案;承擔地震知識宣傳培訓,負責地質災害防治行政管理工作;地震監測設施保護等工作;承擔本系統及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產權產籍科。

承擔城鄉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和發證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土地房屋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調處土地、房屋權屬糾紛和土地房屋權屬遺留問題;依法承擔地籍、房籍專業測繪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房籍權屬備案調查、變更調查統計;負責土地房屋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管理;負責土地房屋估價報告的備案工作;負責集體非農用地、“四荒”土地流轉權屬管理;負責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工作。

(五)執法監察科(信訪辦公室)。

負責土地、地質礦產、房屋、房改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房屋資產處置、土地房屋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依法查處土地、地質礦產、房屋等方面的違法案件;指導片區國土房管所依法開展國土房管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的行政訴訟工作;承擔國土房管系統法制建設工作;承擔本系統信訪穩定工作。

(六)房地產發展科。

負責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區域調控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並監督執行住房保障規範性檔案;編制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管理工作;承擔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及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指導和監管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承辦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政裁決,組織調處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重大爭議;指導全縣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公房出售和住房貨幣化審批工作,監督房改售房資金的管理、使用;承擔房屋的轉讓、租賃等交易契約登記備案管理工作;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住房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的行業行政管理工作;承擔房地產市場分析工作。

(七)物業管理科。

負責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有關政策、法規;指導、監督物業管理工作,組織調處物業管理的重大矛盾糾紛;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指導、監管物業服務行業開展工作;負責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收繳、使用、監管工作;依法監管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工作。

(八)財務科。

依法承擔國土房管非稅收入征管工作;承擔單位部門預算和財務決算管理工作;承擔土地、房屋、礦產、地災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經營業務單位年度經濟計畫的實施;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和會計規範,承擔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的立項報批;擬訂本系統內部審計制度,指導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對機關、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對所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相關規定財務、審計業務應分離。

(九)政工科。

承辦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隊伍建設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工作;承擔系統內幹部的選拔、考察、任免等具體事務工作;承擔幹部職工的錄用、職務升降、工資、福利、保險、職稱、考核、獎懲、政審、辭職、退(離)休等工作。

(十)監察室。

負責貫徹落實上級加強廉政建設、作風建設的政策和措施,加強全系統效能建設;負責受理、調查本系統涉及黨風黨紀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查辦工作人員違紀案件;負責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動;負責處理黨風、政風、行風民眾信訪問題;負責對經濟發展、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處置情況監督檢查,配合上級機關搞好執法監察,制定、完善相關制度,搞好效能監察和責任追究;負責開展述廉評廉考廉活動,堅決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領導分工

李寧川同志:主持國土房管局工作,總抓“五類萬畝土地工程”、“三類保障房建設工程”,分管財務、人事工作。

殷獻松同志:主持國土房管局黨組工作,分管黨建、紀檢監察、隊伍建設,地籍管理、工會、基層所工作,牽頭負責辦公大樓資產管理。

李德清同志:分管規劃計畫、耕地保護、土地徵收、新城辦事處、工業園區分局工作。

何 淵同志:分管執法監察、住房保障、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房政及房地產市場、“創衛”工作。

向世權同志:分管土地整治、土地礦業權交易、農房交易、戶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利用工作。

張大軍同志:分管產權產籍、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包括農房發證)、法規信訪、考核督察,主管紀檢監察工作。

唐元生同志:分管地震、地災防治、地質礦產,安全生產,辦公室工作,扶農助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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