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人

眾所周知,開放式基金在設立募集成功並達到開放式基金成立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基金管理人可宣布該基金成立。

概述

眾所周知,開放式基金在設立募集成功並達到開放式基金成立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基金管理人可宣布該基金成立。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所規定的封閉期後,即可開展申購、贖回、轉換等業務。但是,除了這些涉及基金本身需要的業務外,還必須開展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換等交易活動所涉及的基金金額、基金份額、投資者基金賬戶、紅利發放、個人資料及其所進行的交易活動等進行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等實施管理的業務,該業務稱為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為此,還必須有一個機構對該業務進行管理。這就是本詞條所要討論的問題。本詞條就是為了討論對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業務進行管理的機構的問題而創建和編輯的詞條。下面就給出該機構的定義。

基金型公司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定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定義

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人就是對開放式基金的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等業務活動進行管理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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