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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領導崗位職責
檢察長崗位職責:
負責全面工作,按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的規定,通過行使檢察權,完成檢察機關各項法律監督任務。(1)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工作,對檢察院工作負有全面領導的責任,主持檢察委員會會議,並負責執行會議決定等。(2)對各項工作在行使職權時依法享有決定權(3)根據法律規定,任免和提請任免檢察人員。(4)代表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全面完成上級院及縣委縣府工作。負責有關方面的組織管理、組織協調、指揮、決策性工作。
副檢察長崗位職責:
協助檢察長全面完成各項檢察工作,負責所分管的業務工作,充分行使檢察權,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全面優質完成上級院目標考核任務和本院目標考核任務。
政治處主任崗位職責:
負責開展全院政治思想工作,抓好全院幹警隊伍建設,按縣委、政法委和上級院的要求,認真開展黨建工作、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離退休人員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做好本院中層幹部及幹警考核考評工作。
紀檢組長崗位職責:
負責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考核工作,認真履行紀檢監察職責,領導紀檢監察室調查處理本院幹警違法違紀問題。制定各項制度,督促各部門負責人認真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制,經常開展對幹警的黨紀、政紀警示教育,發現問題及時糾理,負責案件評查工作和幹警8小時以外的教育管理工作。
二、業務科室負責人崗位職責
辦公室主任、反貪污賄賂局局長、反瀆職侵權局局長、科長、法警大隊大隊長崗位職責:
是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全面主持本部門工作,創造性地開展檢察業務工作和本部門幹警的教育管理工作。
副科長(主任)崗位職責:
協助科長(主任)全面完成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積極開展各項檢察業務工作。
三、主訴(辦)檢察官崗位職責
(1)按主訴(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認真履行職責。
(2)對所承辦的案件事實、證據以及在辦案中所決定的事項承擔責任,對本小組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生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3)負責所承辦案件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內勤崗位職責
(1)負責案件的登記、分配、記錄、數據統計、微機管理以及各類檔案的列印、複印、校對、裝訂、分類管理工作。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準確、安全、保密。
(2)按要求填報各類表冊和報表,做好年終各類報表、資料的整理、裝卷以及平時登記工作。
(3)協助科室搞好其他工作。
五、書記員崗位職責
(1)輔助檢察官處理工作中的法律事務,主要工作是記錄,要求對討論案件記錄、會議記錄、出庭筆錄,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記錄,詢問證人、被害人記錄,出席現場搜查記錄等,字跡清楚,內容完整、準確。
(2)完成檢察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3)校對法律文書、文稿,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六、政治處、監察室工作職責
政治處工作職責:
(1)負責本院黨建和隊伍建設工作,抓好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黨員的模範帶頭作用。
(2)負責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
(3)負責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4)負責本院中層幹部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手續,做好所進人員的審查把關工作。
(5)負責本院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健全乾警考核、考評機制、檢察官等級管理工作、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
(6)負責政工宣傳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監察室工作職責:
(1)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督促各部門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抓好隊伍建設。
(2)開展對幹警的警示教育、黨紀、政紀教育。
(3)調查處理本院違法違紀問。
(4)開展內部執法監督和主訴檢察官辦案監督,認真落實中政委、高檢院、省檢院、市院有關規定。
(5)負責對部門和幹警執行贓款贓物管理規定“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槍枝管理規定,警車停放規定的監督。
(6)負責幹警8小時以外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7)積極開展案件評查工作,糾正執法活動中的不正之風和違法違紀行為。
七、辦公室工作職責
(1)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負責督察院裡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2)負責文秘、信息、統計、檔案、機要、密碼、保密和檢察宣傳工作。
(3)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人民監督員工作。
(4)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5)做好對外聯絡和接待。
(6)負責財務管理工作、行裝、武器彈藥等的計畫、管理。
(7)負責本院業務、基本建設經費的申請、核算、管理和各種裝備物資的購置、固定資產及環境秩序的管理、機關綠化、愛國衛生、綜合治理、車輛安全等工作。
八、偵查監督科工作職責
(1)負責同級公安機關移送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及對本院自偵部門偵查的刑事案件是否決定逮捕。
(2)對同級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3)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在偵查監督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做好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
(4)研究制定偵查監督業務建設方面的有關措施。
九、公訴科工作職責
(1)負責對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的審查起訴、不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
(2)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
(3)研究制定公訴業務建設的有關措施。
(4)做好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及預防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維權工作。
(5)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在審查起訴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十、反貪污賄賂局工作職責
(1)負責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
(2)研究分析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3)研究制定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檢察業務工作的有關措施。
(4)向上級檢察院請示在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疑難問題。
(5)切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抓好金融、財稅、工商、電力、國企、醫藥、國土、建設、交通、林業、電信、司法行政部門等重點領域(行業)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十一、反瀆職侵權局工作職責
(1)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及經上級檢察機關決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
(2)協查跨地區的瀆職侵權犯罪大要案件。
(3)研究分析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
(4)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在承辦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的疑難問題。
(5)研究制定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中的有關措施。
十二、監所檢察科工作職責
(1)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進行監督。
(2)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過程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員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案件的偵查工作,辦理在押人員及親屬的控告、申訴、信訪案件。
(3)承辦監所檢察業務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4)研究制定監所檢察業務工作有關措施。
十三、民事行政檢察科工作職責
(1)負責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工作的監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
(2)對抗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
(3)研究分析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
(4)承辦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5)研究提出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意見。
(6)提出檢察建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或支持民事訴訟。
十四、控告申訴檢察科職責
(1)負責受理向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刑事申訴、賠償等案件。
(2)對管轄內控告、舉報、申訴實行《首辦責任制》。
(3)妥善處理“老上訪戶”、“告急訪”、“集體訪”及涉法涉檢訪。
(4)依照《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二十九條的範圍,對舉報線索專門初查。
(5)依法查辦刑事申訴案件,承辦檢察機關刑事賠償事項。
(6)承辦黨委、人大、上級檢察機關及檢察長交辦事項。
(7)研究落實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有關措施。
十五、檢察技術科工作職責
(1)組織檢察機關重要疑難案件的技術會檢。
(2)辦理各類與檢察業務有關的案件的現場勘驗、檢驗鑑定、文證審查和技術協助工作。
(3)加強專業技術的業務培訓。
(4)負責檢察機關信息網路、通信專網建設、技術設備的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
十六、法警大隊工作職責
(1)落實司法警察條例並制定相關規劃。
(2)嚴格履行司法警察職責,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拘傳、搜查、看守任務和協助追逃工作,加強司法警察業務培訓。
(3)協助檢察機關跨地區的重大警務活動,送達法律文書,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4)做好機關和辦案場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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