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預防和解決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確實需要啟用工資備用金的其他情形。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做到“欠薪有錯、用工有責、討薪有法、追究有方、處罰有責”,建設本質安全型城市,根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建築領域農民工用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領域施工企業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的工資支付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用工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勞動契約約定或者根據事實形成的勞動關係,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近五年的工資支付情況,將無故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勞務分包企業、假借討薪以達到其他目的的人員、非法包工頭和不積極配合政府部門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項目負責人納入重點監管範圍,並定期向建設單位或用工企業通報。
第四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按照《山西省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預存工資保證金,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建築企業工資保證金預存證明》,未預存工資保證金的,建設部門不得為其出具施工許可證。
第五條 建築企業應當按照《長治市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暫行辦法》進行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市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審委員會要及時將等級評價結果通報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業企業資質年檢時,要將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體系中的勞動契約管理和工資支付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預防措施,加強日常巡查,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在發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時,要及時解決。根據欠薪事件情況,對其進行分級,啟動相應級別的處理程式。
第七條 依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數、金額、社會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欠薪討薪群體性事件(Ι級):
1、涉及勞動者人數達50人以上的;
2、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3、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
4、人社部門認為其他需要作為Ι級對待的欠薪討薪群體性事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欠薪討薪群體性事件(Ⅱ級):
1、涉及勞動者人數達20人以上,不足50人的;
2、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
3、影響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
4、人社部門認為其他需要作為Ⅱ級對待的欠薪討薪群體性事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性欠薪討薪群體性事件(Ⅲ級)
1、涉及勞動者人數20人以下的;
2、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下的;
3、人社部門認為其他需要作為Ⅲ級對待的欠薪討薪群體性事件。
第八條 發生重大欠薪討薪事件(Ι級)後,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處理。
第九條 發生較大欠薪討薪事件(Ⅱ)級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程式進行調查處理,並通報相關部門積極配合。
第十條 發生一般性欠薪討薪群體性事件(Ⅲ級)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程式進行調查處理,根據案情需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處理欠薪討薪事件中,根據案情事態發展情況,認為需要上升或下降級別的,可以啟動相應級別的處理程式。
第十二條 農民工與建築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社、公安、建設、工商、工會等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共同處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一)人社部門的職責。要建立通報制度,對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向相關部門通報;負責對工資數額、涉及人數、用工主體進行核定,對拖欠工資的原因進行調查。
(二)公安部門的職責。負責維護現場秩序,有效防止事態惡化;對在欠薪討薪事件中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設部門的職責。負責對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非法分包或因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等爭議導致工資無法支付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進行調查核定,並對相應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四)工商部門的職責。負責對無照經營單位或其他應由工商部門處理的情形進行處理,。
(五)工會組織的職責。負責積極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有效防止因工資爭議產生的群體性事件。
第十四條 各部門在處理欠薪討薪案件過程中,應當切實履行好相應的職責,部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在處理案件中有玩忽職守、不作為等行為,致使事態擴大,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建築企業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第十六條 為了及時解決建築領域因拖欠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決定建立工資備用金制度。工資備用金制度是指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專戶,並預存一定資金,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用於解決建築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社會影響比較大的群體性事件,保障農民工及時領取工資的應急制度。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劃撥工資備用金,劃撥數額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但市級專戶預存數額不低於300萬元,縣級專戶預存數額不低於100萬元。
第十八條 財政、公安、銀行等相關部門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工資備用金制度的實施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工資備用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只能用於緊急情況下預墊付建築企業拖欠建築領域農民工的工資。
第二十條 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啟用工資備用金:
(一)建築企業拖欠工資數額巨大, 且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在工資保證金支取後,仍存在拖欠行為的;
(二) 因不可抗力造成資金周轉困難,一時無力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 因建築企業經營困難暫時無力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確實需要啟用工資備用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全面調查確定其合法財產足以清償所使用的工資備用金,同時申請人民法院對該建築企業的合法財產足額保全,經審批後,及時向工資備用金專戶開戶銀行發出《工資備用金啟用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工資備用金支取統一由分管副市(縣)長召集相關部門共同審批。
第二十三條 開戶銀行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出的《工資備用金啟用通知書》後,應在當日將工資備用金專戶中相應資金劃撥到勞動者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並函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未實行銀行代發工資的,由銀行將工資備用金專戶中相應資金劃入建築企業銀行結算賬戶,勞動監察機構現場監督建築企業將所欠工資發給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四條 工資備用金啟用後,建築企業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償還啟用工資備用金金額和利息,如確有困難三十個工作日不能償還的,經審批啟用工資備用金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償還,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建築企業故意拖欠工資,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工資備用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工資備用金詳細台賬,定期與銀行核對。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工資備用金使用不當,清償不力,對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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