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學第十二條 學第三十條

出處

索 引 號:0000143490101038/2010-00517
統一登記號:CSCR-2010-04010
公開責任部門:市法制辦
發文日期:2010-10-26
生效日期:2010-10-26
信息時效期:2015-10-26
名 稱:長沙市教育局關於印發《長沙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長教通〔2010〕190號

長沙市教育局
關於印發《長沙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教通〔2010〕190號
各區、縣(市)教育局,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各普通中學:
附屬檔案:1、《長沙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2、《長沙市普通中學學生轉學聯繫表》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長沙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建立正常的學校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教育部和省教育廳關於學生學籍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教育廳統一管理,市教育局和長沙縣、望城縣、瀏陽市、寧鄉縣[以下簡稱“四縣(市)”]教育局負責審核和日常維護;城區國中學校(含區屬、子弟和民辦中學)學籍由市教育局統一管理,區教育局負責初審(含轄區內市屬中學國中、子弟和民辦學校國中)。四縣(市)國中學校學籍由四縣(市)教育局負責管理,報長沙市教育局統一備案。

第一章 招生、入學、學籍

第三條 招生工作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招生政策及規定。
第四條 城區初級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招生:升入公辦國中按照“相對就近、免試入學、指標到校、微機派位”的方式進行;升入民辦學校、子弟學校和公辦寄宿制學校的國中按照“自願報名、免試入學、限報一校、微機派位”的方式進行。四縣(市)初級中學的招生按相對就近的方式進行。高級中學(含完全中學高中部)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考試,按德、智、體諸方面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方式入學。
第五條 初級中學的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實施九年義務教育規範要求在市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指導下制定;高級中學的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市、縣(市)教育局統一下達招生計畫。普通高中的辦學規模,原則上完全中學的高中不得少於12個班,獨立高中不得少於18個班。完全中學(含國中)、獨立高中辦學總規模不得超過60個班。班額不得超過55人。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註冊,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請假,如開學後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高中學生取消入學資格;國中學生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第七條學校按照規定的招生計畫和招生辦法錄取入學的學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同時取得全市統一編制的學籍號。學生報到、註冊時,應填寫全市統一式樣的學籍表和學生手冊。
第八條 在就業當地持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的義務教育階段農民工子女入學,需持有“六證”(即:戶口證、身份證、居住證、勞務契約或營業執照、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或租房契約、學籍證明),到住房所在區(縣、市)教育局辦理入學手續。接受農民工子女就讀學校應在學生報到時存留學生上述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和家長聯繫電話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學生學籍採用計算機管理。學校使用《長沙市市基礎教育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管理平台”)管理軟體,將學生資料按軟體系統的要求輸入計算機。國中學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各年級學生異動(包括轉入、轉出、休學、退學、復學,跳級、留級、死亡)名冊和相關手續按轄區管理的原則報區(縣、市)教育局初審(審核)備案。區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完相關資料,並在管理平台完成審核、上報後,統一攜帶學生異動證明報市教育局審核;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在初審相關資料並在管理平台完成審核後,報市教育局備案。四縣(市)高中學校學籍異動由各縣(市)教育局負責審核,城區高中學校學籍異動由市教育局負責審核。
第十條 學校新生註冊的上報審核和各年級學生異動應在新學期開學後第三周內完成。城區各區教育局應在學校審核後根據市教育局的統一安排,統一攜帶學生異動證明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審核。城區國中新生註冊統一由市教育局負責審核。
第十一條 學校不得招收已經畢業或結業的學生來校復讀,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學生來校寄讀或借讀。

第二章 轉 學

第十二條 學生不得任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原因必須轉學者,經批准後可以轉學。
第十三條 轉學的學生,經轉入學校同意並開出接收證後,再向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開出轉學證書,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加蓋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轉學的高中學生持轉學證到轉出省、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開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有關科目成績證明,經審後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轉入的學生要持轉學證、學生手冊,家長調動工作的調令或房屋搬遷證明、戶口本(複印件)等先到轉入地教育局審核後,方可在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轉學學生在轉出學校的檔案材料由轉出學校移交給轉入學校。
第十五條 學校接收轉入的學生,由校長決定。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辦理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必要時,轉入學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普通高中轉學學生在辦理以上手續的同時,一般還應由轉入(出)學校按以下程式辦理學生電子檔案轉移:
省內轉學:由轉入學校向轉出學校核查學生信息並同意轉入後,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經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從轉出方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調入轉學學生的基本電子信息,且在轉入學校轉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後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分配給轉入學生,並通知學校已轉入;轉出方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轉出學生的記錄上標識“轉出”的異動記錄,該生學籍號作為空號保留,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省外轉入學生:由轉入學校錄入轉學學生基本信息,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且將轉學學生基本電子信息提交至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轉學程式且成績屬實,即在轉入學校轉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後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給轉入學生,並通知學校已轉入。
由我省轉入外省(市、區),按轉入方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接收普通中專、職業高中學校和各類技校在籍學生轉學;省級示範性高中不得接受非省級示範性高中學生轉學。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轉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轉學規定的情況應予以制止。學校應當保證所開具的學籍證明、學分修習情況完整、真實、有效。
第十九條  學生受處分期間、休學期間或畢業最後一個學期一般不予辦理轉學。
第二十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新學期開始前辦理。

第三章 休學 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需持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並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需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經學校批准並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應安排休學。
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三分之一,應勸其休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期滿要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或其家長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須持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證明,經學校批准,方可復學,並由學校上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滿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者,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於休學期滿之日起兩個星期內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延續休學。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未按時提出延續休學申請、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視同自動退學。
高中階段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對擅自離校一月以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五條 休(復)學學生在辦理休(復)學手續時,所在學校須按以下程式辦理學生電子檔案轉移:
休學學生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並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休學”的異動記錄,且該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復學學生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辦理,並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從復學學生所在學校調入復學學生的基本信息,在復入年級的最末一個學籍號之後依次遞增新編學籍號給復學學生,並在該生的學籍異動記錄上標識“復學”。

第四章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和健全升級、留級制度。
高中學生修滿規定課程學分,德、智、體、美諸方面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升級;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可補修應修學分或留級,但每學年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高三年級學生不得留級。
國中學生可跟班就讀,直至畢業或結業。
第二十七條 高中學生留級一年仍達不到升級標準的,應予肄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德、智、體成績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的,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跳級。
第二十九條 留級、跳級學生限於本校範圍內,辦理留級、跳級手續時,應由留級、跳級學生所在學校辦理學生電子檔案的年級轉移,且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留出”“跳出”及“留入”、“跳入”的異動記錄,並報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留出”、“跳出”學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留入”、“跳入”學生在留入、跳入年級最末一位學籍號之後依次遞增分配新學籍號。

第五章 退 學

第三十條 國中學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未學滿規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第三十一條 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由學校批准,並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統一式樣的肄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高中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書或證明。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校復學或辦理延續休學手續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按每天7節課計算)的。
3、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退學應由所在學校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所屬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在該生的記錄上標識“退學”的異動記錄,且該生學籍號不得再分配給其他學生。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獎勵。
1、學校的獎勵分單項獎(含優秀獎、優勝獎、各種積極分子)、“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省級優秀幹部獎等。
2、學生在德、智、體諸方面均表現突出者,可分別評為學校、縣(市、區)、市、省“三好學生”,但上一級“三好學生”必須在下一級“三好學生”中評選。凡評為省、市兩級“三好學生”者,分別發給統一制發的《三好學生證書》。
3、學生幹部德、智、體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突出者,可評為學校、縣(市、區)、市、省級“優秀學生幹部”。但上一級“優秀學生幹部”必須在下一級“優秀學生幹部”中評選,評為省、市兩級“優秀學生幹部”的,分別發給統一制發的《優秀學生幹部證書》。
4、學生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或勞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為單項獎。單項獎分優秀獎、優勝獎和各種積極分子。
5、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電子檔案和學校文書檔案。
第三十五條 對於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進行適當的批評或處分。學校處分學生前,應當聽取學生及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申辯。
1、對於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錯誤的情節、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時間一般為半年)等處分;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特別壞的學生可勒命退學或開除學籍(國中學生除外)。
2、警告處分由教育主任批准;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批准;留校察看必須經校務委員會或學校行政會(規模小的學校可開全體教師會議)研究決定;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由學校提出,區、縣(市)教育局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進步的,應在一學期後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4、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應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連同撤銷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文書檔案。高中畢業生政審材料,應如實填寫學生在高中階段何時受何種處分及何時撤銷處分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
第三十七條 學生或學生家長對學校作出的獎勵、處分或退學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學校正式通知兩周內向學校申請重新作出處理;對學校重新處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個月內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七章  畢  業

第三十八條 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同時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修滿144個學分(其中必修學分116個學分,選修28個學分)、學業水平考試省級統考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綜合考查科目成績各科及格(60分以上)且讀滿三年,國中學生:參加國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合格(含補考後各科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合格。
第三十九條 高中畢(結、肄)業證書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格並監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高中畢(結、肄)業生信息網,以便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國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編號、驗印,學校頒發。
第四十條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其中,凡因學業水平考試、考查科目成績未達到畢業標準但修滿規定修業年限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參加畢業補考。補考成績合格者,可持結業證書和成績合格證明到原發證學校換髮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畢(結、肄)業證書遺失不能補辦,只能由學校根據學生檔案開具相應證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長沙市內所有的公、民辦普通中學。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基礎教育(普教)部門歸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長沙市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長沙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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