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索 引 號:0000143490101038/2009-00397
統一登記號:CSCR-2009-04007
公開責任部門:市法制辦
發文日期:2009-03-10
生效日期:2009-04-10
信息時效期:2014-04-10
名 稱:長沙市教育局關於規範辦學行為嚴肅招生紀律的規定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關於規範辦學行為嚴肅招生紀律的規定
長沙市教育局
關於規範辦學行為嚴肅招生紀律的規定
長教發〔2009〕2號
為維護教育秩序,規範辦學行為,保證教育公平,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特作如下規定:
堅持公辦國小就近入學的原則
國小招生一律不準與“入園”、“入學前班”掛鈎,農民工子弟入學按長政辦發〔2004〕29號和長政發〔2005〕1號檔案執行,學校不得拒收農民工子弟入學。國小升國中實行微機派位。升入公辦國中,按“相對就近、免試入學、指標到校、微機派位”的辦法進行;升入民辦、子弟國中,按“自願報名、免試入學、限報一校、微機派位”的辦法進行。一經微機派位,任何學校不得接受城區異動學生。堅持 “三限”(限等第、限人數、限錢數)政策,高中學校招生錄取必須以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定的結果為依據,不準“暗箱操作”。
統一錄取標準
任何中國小不準組織(或與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聯合組織)文化考試或變相的文化考試;不得用不正當的手段組織生源或委託他人和中介組織代學校組織生源;不得提前發放預錄通知和收取入學押金等;公辦中國小校一律不得將校舍出租或出借給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舉辦各種文化類學科培訓班。對以培訓為名進行虛假宣傳、組織學生考試、向招生學校提供學生信息和考試成績、將培訓與招生掛鈎、與公辦學校聯合組織學生成建制補課或上新課的培訓機構,一經查實,教育行政部門將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中國小招收的任何一個學生必須按《長沙市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上好學籍,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拒絕上學籍,更不得與家長、學生簽訂到其他學校掛靠學籍的協定等。
中國小必須均衡配置教育教學資源,保障教育公平。嚴禁中國小分“快慢班”,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實驗班”、“特長班”、“特色班”、“直升班”等,必須均衡配備教師,保障學生平等受教育的權利。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畫,開全課程,開足課時,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不得提前結束課程,高中階段不得提前分文、理科。嚴格規範征訂使用教學用書、教輔用書和有關資料,嚴禁學校和教師組織學生統一購買省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教學用書、教輔資料、圖書、報刊和學生用品。
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切實按照國家有關“減負”的要求,嚴格控制學生作業量。重申取消早讀制度,每天在校學習時間國小不超過6小時,國中不超過7小時;國小低年級原則上不布置書面作業,國小中高年級書面家庭作業時間不超過1小時,國中書面家庭作業時間不超過1.5小時。
禁止組織學生成建制補課
學校因設定成考、自考考點和抽調教師擔任監考人員等耽誤的課時可以在假期(寒假、暑假)內如實補足,但需向市教育局提出書面報告;高三年級可以在寒假補課1—2周、暑假補課不超過一個月。除此之外,嚴禁以其他任何理由和方式組織學生在假期成建制集體補課。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校歷安排,不得隨意推遲放假和提前開學,學期當中實行五天工作制,除寄宿制學校外,不得組織其他學生進行晚自習。
在編在崗公辦教師未經學校批准,一律不得受聘於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參與培訓、管理和兼課。嚴禁在職教師對本校及現任教學階段的學生進行家教、家養和有償補課。公辦學校教師不得替民辦培訓機構進行宣傳、發動和組織生源,不得替民辦培訓機構向學生收取補習費。違規者,一經查實,責成學校立即解聘。
嚴格執行收費政策
嚴禁超標準收費,嚴禁跨學年預收學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實行責任追究,
設立舉報電話。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履行職責,加強管理。校長是規範辦學行為第一責任人。教育行政部門將加大查處力度,將不定期對學校進行明察暗訪,對學校辦學行為不規範的情況進行通報,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辦學行為和招生秩序納入績效考核重要內容,經舉報或在新聞媒體曝光並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經查實,績效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