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市下放我區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委託審批、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審批的有關職責。
(二)增加利用人民防空設施和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為應急救援服務的職責。
(三)增加對區域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併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人民防空的基本戰略方案,編制全區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助做好區城市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
(三)組織擬訂區城市防空襲預案、裝備和重要物資保障計畫及各種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適時組織必要的演練。組建民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伍)體系,組織人民防空應急救援。指導街道、鄉(鎮)人民防空業務工作。
(四)協助市人防辦組織管理區轄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和信息化建設實施計畫和維護管理,確保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對防空警報器的遷移、拆除和報廢進行初審。
(五)協助市人防辦組織管理區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
(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人防演習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組織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培訓。
(七)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負責核准徵收公共人防工程維護費。
(八)協助市人防規劃部門搞好本區人防建設的規劃布局。
(九)承擔區政府賦予的應急救援任務,戰時組織開展城區人民防空襲鬥爭。
(十)負責區委、區政府、區武裝部人民防空指揮體系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區武裝部和區國防動員委員會及上級人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核定區人防辦全額撥款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紀檢組長或紀檢員按有關規定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