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安鄉商會

長沙市安鄉商會是以安鄉籍在長沙投資興業的工商企業界人士為會員主體,經長沙市民政局、工商聯批准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機構簡介

長沙市安鄉商會 ,涉及房產開發、整形美容、文化傳媒、化學化工、建築裝飾、醫藥醫療、出版印刷、機械製造、餐飲休閒、金融證券等10多個行業,資產總額過百億元。

商會的核心企業有:高信置業、未來投資、李文鎖城、亞韓醫院、滴翠山莊、華泰塗料、仁康醫藥、德客隆置業、中天意成、恒生超市、尊升貿易等一大批省內外知名企業。首任會長劉興躍先生是長沙藝術地產的開拓者湖南高信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商會致力於為會員單位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安鄉企業形象和商會品牌,促進企業和商會的共同發展;致力於加強與各友鄰商會及其他商業組織的聯繫,爭取更多合作交流,促進企業經濟騰飛;致力於加強與政府的聯繫互動,在建會的同時成立了商會黨支部,了解區域經濟和產業經濟動向,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我們也正積極的探索新形勢下商會運營新機制和“以會興商,以商養會”新路子。

核心理念

商會的宗旨:凝聚鄉情,服務企業,推動企業和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組織目標:搭建一個信息交流、情感交流、經貿交流、政治交流、文化交流、價值交流的平台;

發展成為能夠為企業提供信息諮詢、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公共關係、市場拓展、品牌策劃、投融資、法律等全方位服務的有影響力的綜合型的服務機構。

商會原則:誠信 公正 團結 創新 發展

商會精神:堅韌不拔,自強不息,德行天下。

商會章程

長沙市安鄉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長沙市安鄉商會”(英文名為:Anx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angsha,英文縮寫為ACCC)。

第二條 長沙市安鄉商會是安鄉籍在長沙經商辦企業的工商業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聯絡鄉情、團結互助、資源共享、價值共贏”。通過資源、信息共享促進長沙、安鄉兩地的經貿合作交流,推動兩地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充分發揮商會的政治、經濟、社會三大價值。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長沙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長沙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長沙市營盤東路15號(省展覽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長沙市安鄉商會業務範圍是:

(一) 廣泛聯繫安鄉籍工商企業業界人士,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安鄉經濟發展牽線搭橋。

(二) 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守法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三)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 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辦好本會服務事業。

(五) 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為會員調解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

(六) 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七)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開拓業務市場。

(八) 開展各種會員聯誼和社會公益活動。

(九)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安鄉籍在長沙投資經商的人士以及與商會有聯繫的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有關人士和單位,承認並遵守本章程,按照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原則,辦理有關手續經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長沙市安鄉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長沙市安鄉商會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長沙市安鄉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受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有本會舉辦的福利和特殊情況下的扶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期1年沒有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在協商、推薦的基礎上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為了加強商會工作力度,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部分常務理事組成會長辦公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組成人員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是理事會的監督機構。在閉會期間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會長辦公會的日常工作;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和財務監督狀況;

(四)參與會長辦公會的重大經費開支決策,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可專職,也可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離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監事、秘書長任期年限,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名譽會長一名,顧問若干名。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

(五)協助管理商會資產和商會資產的經營;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會費由會員自願繳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對外借貸。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用款計畫必須提請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並不定期向會員公布財務情況,保證用款計畫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長沙市安鄉商會 2011 年 5 月 22 日會員代表大會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長沙市安鄉商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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