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二輪機車、正三輪機車非法營運的若干規定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二輪機車、正三輪機車非法營運的若干規定》在2001.05.08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2001年4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為加強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取締二輪機車、正三輪機車非法營運、規範肢殘人代步車的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嚴禁無牌無證的二輪機車、正三輪機車在我市道路上行駛。違者,有駕駛證的撤銷駕駛證,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無駕駛證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拘留15日。

二、嚴禁二輪機車、正三輪機車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非法營運。違者,吊銷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號牌,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三、凡有我市戶口且具備駕駛殘疾人機動代步車條件的下肢殘疾人,憑市殘聯出示的殘疾證明可購買質檢合格的殘疾人機動代步車。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憑市殘聯入戶通知書及有關證明核發證照。其車輛使用年限為8年,到期強制報廢。

四、下肢殘疾人駕駛機動代步車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並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殘疾人證明(五一大道禁止殘疾人機動代步車行駛)。嚴禁殘疾人代步車載人、超載、闖禁區、不按車道行駛。違者,處200元罰款。

五、嚴禁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代步車。違者,沒收並銷毀該代步車。同時,有駕駛證的吊銷駕駛證,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無駕駛證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治安拘留。

六、本規定發布後,原以正三輪摩,托車營運謀生的殘疾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可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按規定申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救濟金。

七、凡違反本規定,阻撓執行公務、聚眾鬧事者,公安機關將依法制止,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觸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由各區、縣(市)政府組織公安、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門負責實施。上述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非法營運者予以處罰。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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