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工作方案

長春市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工作方案是長春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印發的工作方案。

長春市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清潔土壤行動計畫的通知》(吉政發〔2016〕40號),切實加強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人居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為出發點,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風險管控為主線,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管理,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新型綠色宜居城市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

二、主要目標

(一)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黑土地核心區土壤功能得到提升,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態系統功能有效改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健全完善。到本世紀中葉,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提升,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主要指標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以下均需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一)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1. 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詳查。按照國家發布的土壤環境質量詳查技術指南和省統一部署,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實施方案。在現有土壤污染現狀調查的基礎上,以農用地和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採、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車輛及含表面塗裝工藝的零部件製造、玉米深加工、火電、化學和生物製藥、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掌握全市土壤環境污染和環境風險狀況。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環境主要污染物、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的影響等狀況;2020年底前,查明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環境污染狀況。綜合分析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編制全市土壤環境質量分布圖。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國土局等配合)

2. 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路。加強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重點提升縣區土壤環境監測能力,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配備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所需儀器設備和人員。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布設。按照覆蓋全市、布局合理、重點突出原則,在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區域和重點行業企業、工業園區、油田採礦區、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周邊、歷史污染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果蔬菜種植基地等區域布設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到2020年底,建成全覆蓋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路。按照國家規範開展監測和評價,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情況。各級政府要根據土壤環境監測事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大對土壤環境監測等基礎建設投入,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農委等配合)

3. 構建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結合全省環境保護大數據平台建設,整合環保、農業、國土等土壤監測數據,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環境保護資料庫。建立環境保護、農業、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間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等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土壤環境數據在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實現資源共享,並逐步向社會開放。(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局、市農委、市國土局、市建委、市林業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二)實施黑土地核心區綜合保護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提升耕地質量,促進耕地永續利用。按照2016—2020年度《全省黑土地保護治理工程試點工作方案》要求,在榆樹市、農安縣等地開展耕地輪作等黑土地保護利用試點工程,探索和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技術模式和工作機制,全面推進黑土地保護整治行動,2017年試點面積10萬畝。以構建綠色食品安全體系和土壤永續利用為重點,大力發展綠色、有機食品產業,鼓勵綠色食品安全生產基地建設,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完成省下達的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指標。到2020年,逐步恢復土壤肥力,土壤有機質含量提高到2%以上,耕層平均厚度達到20厘米以上,黑土耕地質量顯著提升。(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環保局等部門配合)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1. 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2018年,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和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要求,以榆樹市、農安縣、德惠市等產糧大縣為試點,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試點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劃定結果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政府審定。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市農委牽頭,市環保局、市國土局配合)

2. 優先保護質量較好的耕地和園地。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高標準建設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榆樹市、農安縣、德惠市、九台區、雙陽區要制定永久基本農田土壤環境保護方案。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要向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傾斜。加強對耕作層土壤剝離保護工作。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和園地集中區域新建重點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實施提標升級改造。市政府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開發區,進行預警提醒並依法採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完善建立全市耕地質量檔案,到2020年建立1768.8萬畝永久基本農田示範區土地質量檔案,到2030年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質量檔案,並納入全市土地質量資料庫管理。(市國土局、市農委牽頭,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等配合)

3. 積極推進耕地和園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類耕地和園地集中的縣(市)區、開發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護隔離帶、阻控污染源,採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強化農產品質量檢測。到2020年,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耕地安全利用指標。(市農委牽頭,市國土局配合)

4. 全面落實耕地和園地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和園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區、開發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落實相關措施。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畫。到2020年,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等安全利用指標。(市農委牽頭,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等配合)

5. 加強林地草地環境管理。在林地草地分布區域,嚴格控制林地、草地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要建立產出食用林產品質量定期檢測制度;發現超標的,要及時採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範圍。推廣生態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對林地草地土壤污染問題突出的區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與修復。(市林業局牽頭,市國土局、市農委、市畜牧局等配合)

(四)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範人居環境風險

1. 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據國家發布的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要求,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級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規劃局等配合)

2. 明確建設用地風險管控要求。2017年起,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相應規劃用地並達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式;暫不開發利用的,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要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限制人員進入、禁止土壤擾動,制定周邊影響區域環境保護方案,定期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相關責任方要清理殘留污染,有關責任主體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封閉污染區域,採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散。(市國土局牽頭,市建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局等配合)

3. 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鄉規劃和供地審批管理,對不滿足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土地,不得核發規劃條件和選址意見書;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地塊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情況,加強土地徵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對不滿足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土地,不得組織招拍掛出讓;各級環保部門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等活動的全周期監管,建立並強化土壤環境評審專家庫管理,規範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從業單位,協調建立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環保局負責)

4. 嚴格用地準入。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2017年,建立並全面推行污染地塊收儲和流轉前的污染調查評估制度。加強土地收儲和流轉、規劃選址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環境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環境安全。對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要組織劃定管控區域、督促落實禁止或限制開發要求。(市規劃局、市國土局牽頭,市建委、市環保局等配合)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

1. 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科學有序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依法嚴查向灘涂、鹽鹼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採取防治措施。(市環保局、市國土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2. 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並向社會公開。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並提出防範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保局負責)

(六)深化土壤污染源監管

1. 明確監管執法重點。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排查確定重點行業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2018年起向社會公開。列入名單的重點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結果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環保部門每3年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區域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確定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城鎮建成區、各類工業園區、產糧大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畜禽集中養殖區為重點監管區域。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推動污染企業退城入園。(市環保局、市工信局牽頭,市工商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農委等配合)

2. 強化重點行業企業和區域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巡查,督促企業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2018年底前,重點行業企業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園區)應同步規劃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防治設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局等配合)

3. 強化企業拆除過程監管。在重點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築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時,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並報所在地縣級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備案,防範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農委配合)

4. 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開展企業自行監測和信息發布,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後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關閉,並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開。加大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後產能力度,嚴格執行涉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禁止新建落後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涉重金屬企業須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制定涉重金屬重點工業行業清潔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企業採用先進適用生產工藝和技術。到2020年,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重點行業重金屬排放量下降指標。(市環保局、市工信局牽頭,市發改委配合)

5. 強化礦產資源開發和尾礦庫污染管控。深化綠色礦山建設和長效管理,抓好廢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復墾。加強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產生放射性廢物的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2017年底前,完成歷史遺留尾礦庫排查,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優先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農田周邊地區開展整治工作,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重點監管的尾礦庫企業應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和風險評估,按規定編制、報備環境應急預案。(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安監局負責)

6. 規範大宗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理處置。重點整治粉煤灰、工業副產石膏、煤矸石、冶煉廢渣、電石渣、鉻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產生的固體廢物等大宗固體廢物堆存場所, 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並有序實施,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重點監管全市所有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產生、經營處置單位,全面整治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暫存場所,健全危險廢物源頭管控、規範化管理和處置等工作機制。規範廢物處理處置活動,重點監管電子廢物拆解處理單位,廢輪胎、廢塑膠等再生利用單位,嚴禁採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藝或者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環保局牽頭,市安監局、市工信局、市國土局、市商務局配合)

7. 加強污泥處理處置監管。建立污水處理廠(站)污泥從產生、運輸、儲存、處置全過程監管體系。加大城鎮污水處理廠和重點企業污水廠(站)污泥去向檢查力度,規範污泥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鼓勵將處理達標後的污泥用於園林綠化。到2020年,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90%以上。基本實現污泥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市建委、市環保局牽頭,市水務集團配合)

8. 加強生活垃圾污染控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對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場的生活垃圾填埋場周邊土壤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場所的排查,摸清數量、分布及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嚴格規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堅決查處滲濾液直排和超標排放行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場防滲漏、防揚散等措施。大力提高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比重,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力爭到2022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全部實現焚燒處理,關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場。(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發改委配合)

(七)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控

1. 實施化肥、農藥零增長行動。普及和深化測土配方施肥,鼓勵開展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推進新型肥料產品研發與推廣,集成推廣化肥深施等高效施肥技術,不斷提高肥料利用率。積極探索有機養分資源利用有效模式,合理調整施肥結構,引導農民積造施用農家肥。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大力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著力提升耕地內在質量。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施用量實現零增長,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90%以上。建設自動化、智慧型化田間監測網點,構建病蟲監測預警體系。大力推進專業化統防統治與綠色防控融合,有效提升病蟲害防治組織化程度和科學化水平。擴大低毒生物農藥補貼項目實施範圍,加速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套用,逐步淘汰高毒農藥。到2020年,全市主要農作物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3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市建委、市供銷社等配合)

2. 深入開展秸稈資源化利用。加快推進秸稈代木、纖維原料、清潔製漿、生物質能源、商品有機肥等新技術的產業化發展,完善配套產業及下游產品開發,延伸秸稈綜合利用產業鏈。大力開展秸稈還田,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研究將符合條件的秸稈綜合利用產品列入節能環保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研究秸稈撿拾、打捆、切割、粉碎、壓塊等初加工用電納入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政策範圍,降低秸稈初加工成本。到2020年,全面推行秸稈機收撿拾打捆、秸稈還田,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市發改委牽頭,市農委、市環保局、市畜牧局等配合)

3. 加強農藥廢棄包裝物和農膜集中處置。建立以“經營單位負責回收、專業機構集中處置、公共財政提供支持”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和集中處置體系。通過與財政支農專項扶持、農藥經營許可等掛鈎,落實農藥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責任。嚴禁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行為,從源頭保證農田殘膜可回收。加大對加厚地膜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的資金補貼力度,扶持地膜回收網點和廢舊地膜加工能力建設。逐步健全回收加工網路,創新農膜回收與再利用機制。自2017年起,優先在榆樹、德惠、農安等產糧大縣啟動農藥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工作,到2020年,廢棄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市農委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供銷合作社等配合)

4. 推進養殖污染防治。2017年,完成全市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推行標準化規模養殖,配套建設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改進養殖工藝,鼓勵和支持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污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規範和引導畜禽養殖場(小區)做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嚴格規範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建設,推廣工廠化循環養殖、池塘生態循環水養殖及大水面網箱養殖底排污等水產養殖技術。到2020年,畜禽規模養殖比重達到90%,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比例達到75%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率達到100%。(市環保局、市畜牧局牽頭,市水利局等配合)

5. 加強灌溉用水管理。嚴禁未經處理的工業水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農田。以松花江、伊通河、飲馬河等重要支流為重點,每年至少開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質監測,加強灌溉水質監測與管理,確保灌溉用水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農委負責)

6. 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以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垃圾為重點,實施農村環境保護工程,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200個。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完成全市現有簡易生活垃圾填埋場整治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建委、市農委等配合)

(八)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1. 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地塊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怠於承擔相關責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代為履行,相關費用由有關責任主體承擔,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建委配合)

2. 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2018年底前,綜合考慮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區域等因素,啟動2至3個土壤治理與修複試點示範項目。根據試點情況,形成可推廣、可複製的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技術模式。(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建委、市農委、市國土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3. 有序推進治理與修復。整合國土、農業、環保部門現有土壤污染調查成果資料,分析、評估耕地和污染地塊突出的環境問題。2018年底前,各縣(市)區、開發區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畫,報市、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建設用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石油開採、東北老工業基地關閉搬遷企業地塊和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農用地要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環境風險及其影響範圍,確定治理與修復的重點區域。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國土局牽頭,市建委等配合)

4. 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完善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的環境監理、工程驗收等制度,形成環境影響與修復效果並重的修復工程監管機制,落實修復工程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污染防治責任。污染地塊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土壤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結論,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相關要求,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方案,報市環保局、國土局、規劃局備案,並將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治理修復責任單位應按照治理修複方案確定的技術路線施工,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責任單位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制修復工程評估報告,並組織專家對評估報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評審。結果報告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備案並將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市環保局牽頭,市建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發改委配合)

5. 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建立工程進展調度機制,各縣(市)區、開發區定期向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情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通報有關情況,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督導檢查。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委託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關於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的技術規定,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建委、市農委、市國土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條塊結合、部門聯動、綜合治土”協調機制

1.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長任組長的長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保部門。建立綜合治土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定期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每年1月上旬,將上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國土局、市建委、市工信局、市林業局、市畜牧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配合)

2. 強化責任主體。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內的土壤環境質量負總責,要將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實施計畫,報市政府備案。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統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抓好具體落實。(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農委等配合)

3. 落實部門責任。牽頭部門是各項具體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制定工作實施方案,逐年制定年度目標及任務措施,報土壤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要明確具體任務承擔單位,做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任務落實,定期調度並上報進展情況。各項工作配合部門要按照任務分工、實施行業管理,配合牽頭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農委、市國土局、市建委、市工信局、市林業局、市畜牧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配合)

4. 土地管理者、使用者依法承擔土壤保護、治理和修復責任。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有義務對土壤進行保護和治理。相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按規定編制和報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按照環保規範要求,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因生產、經營活動或突發環境事件導致土壤污染的,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避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並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的行業自律機制。國有企業要帶頭履行土壤保護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土地經營者要履行土壤保護義務,並承擔相關責任。(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科技局、市農委等配合)

(二)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

逐步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實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工作資金。拓寬投資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對接中央土壤環境保護資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環境保護重點項目庫。堅持“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督促企業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土壤污染綜合治理。研究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基金,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投放長效機制。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不斷推進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全面落實國家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農委、市國土局、市建委等配合)

(三)嚴格土壤環境保護成效評估考核

實行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制,2017年年底前,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直有關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分年度對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核的重要依據,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市環保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四)強化土壤環境法治建設

1. 推進制度建設。研究制定污染地塊、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實施細則,廢棄農藥包裝物回收處理和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相關規定。制定土壤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理和驗收、專項資金使用等環境管理相關要求,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農委牽頭,市法制辦、市建委等配合)

2. 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建立環保、公安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開展重點行業企業專項環境執法,重點查處焚燒電子垃圾等環境違法行為和皮革與電鍍等違法生產企業等,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民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對土壤污染違法行為應及時依法處罰,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國土、農業、城建等相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配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項執法工作。完善環境行政執法和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推動環保、公安等執法案件信息錄入共享,鞏固和提升執法效果。(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市安監局、市公安局、市農委、市建委等配合)

3. 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基層土壤環境執法能力。改善縣區基層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設備、調查取證執法裝備和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完善各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市級環境應急機構達到國家三級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建委等配合)

(五)加大科技支撐力度

1. 加強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圍繞土壤環境監測、分類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和污染防治監管等領域科技需求,依託省內外相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安排科技計畫項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研發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塊的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隔斷等普適性技術,以及先進適用裝備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藥劑)。在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點推廣生物治理、種植品種調整、土壤環境改良等技術。在工礦企業污染地塊方面,重點推廣土壤原位修復、土壤與地下水一體化修復、有機污染物、重金屬污染物治理等適用性技術。(市科技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農委等配合)

2. 推動土壤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推動建設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示範基地,培育服務性土壤環境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加強政策扶持,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加快完善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環保產業鏈,培育一批綜合實力較強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土壤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的指導、監督,建立相關機構的誠信檔案,並將誠信檔案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會公開。(市環保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農委、市國土局、市建委、市林業局等配合)

(六)加強社會監督

1. 推進信息公開。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公布全市土壤環境狀況。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市環保局牽頭,市工信局等配合)

2. 引導公眾參與。鼓勵公眾對違規違法排放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市環保局牽頭,市國土局等配合)

3. 推動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監督、訴訟及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牽頭,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工信局、市農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林業局等配合)

(七)開展宣傳教育

大力開展土壤保護和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網路微信等大眾傳媒,結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市環保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農委、市文廣新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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