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吉林省保證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實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吉安居辦〔2015〕39號)和《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長府發〔2015〕19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以下稱貨幣化安置)是指在棚戶區改造中,徵收人徵收房屋時不再採取原地建設回遷安置用房,而是直接獲得貨幣補償款,由棚戶區被徵收人(以下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購買商品住房,或由徵收人統一購買商品房進行異地安置的方式。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遵循以人為本、自主選擇、政府主導、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在我市建成區範圍內(含雙陽區、九台區)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對被徵收人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居辦)負責全市貨幣化安置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城區、開發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貨幣化安置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委、審計、人防、稅務、徵收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貨幣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貨幣化安置形式及房源要求
第六條貨幣化安置包括政府搭橋組織購買、政府直接購買和直接貨幣補償三種形式,具體安置方式由被徵收人自主選擇。
政府搭橋組織購買是指被徵收人持徵收部門出具的購房劵通過政府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以下稱信息平台)自主選擇購買商品住房。
政府直接購買是指政府在同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的基礎上,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
直接貨幣補償是指徵收部門將補償資金一次性支付給被徵收人。
購房券是徵收部門給予被徵收人購買安置房屋的資金憑證。
第七條政府搭橋組織購買和政府直接購買的房源包括商品房(現房和期房)、二手房以及土地收儲部門和開發企業建設的回遷空置房屋。其中現房要完成初始登記,期房要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確保當年入住,二手房要取得權屬證明,回遷房屋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和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協定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在本市購買商品房的,憑簽訂且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原則上出具不可撤銷《商品房買賣契約》的承諾(除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外),按徵收部門所評估被徵收房屋的金額的10%給予購房獎勵(不含搬遷獎勵,實際購房資金少於被徵收房屋評估金額的按契稅證記載的購房資金),超過6個月期限或被徵收人被執行強制搬遷後購買商品房的均不予獎勵。
在本市購買二手房作為安置房的,完成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後憑權屬證明、完稅憑證,可獲得購房獎勵。
購房獎勵資金由項目實施主體承擔,納入項目成本預算。
對1年內違反承諾撤銷商品房買賣的被徵收人,收回購房獎勵資金。對惡意套取購房獎勵資金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採取政府搭橋組織購買方式的,由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被徵收人持購房券在政府搭建信息平台自主購買商品房,購房券原則上只能被徵收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購房使用。超過6個月的,購房券自動失效,由所在區房屋徵收部門按補償方案的貨幣補償方式結算。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信息平台採取自願原則,同意在當期市場銷售價格基礎上再給予一定的折扣或優惠,並同意以購房券方式結算購房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參與購房券安置項目意向書、購房優惠承諾及樓盤資料,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具備參加資格的,由市房地局網站專欄公示。
第十一條信息平台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
(三)誠實守信,無不良市場交易和延期交房等不良信息記錄;
(四)符合國家和省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信息平台上的二手住房中介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商登記和相應資質;
(二)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需一次性提供房源達到50套以上;
(四)同意中介服務費給予一定優惠。
第三章 貨幣化安置操作方式及程式
第十三條採取政府搭橋組織購買方式安置的遵循以下程式:
(一)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根據簽訂的協定簽署和確認購房券文本;
(二)被徵收人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領取購房券;
(三)被徵收人在信息平台自主選擇安置房源,持購房券、房屋徵收補償協定與房地產企業或安置房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契約;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安置房建設單位與徵收部門辦理購房券結算相關業務。
第十四條採取政府直接購買方式安置的遵循以下程式:
(一)各城區、開發區徵收部門向本級政府、管委會提出集中購買商品房用作棚戶區安置用房的申請,經批准後實施;
(二)房源價格採取區位地段比對法,由評估公司根據同類地段商品房價格評估確定,價格的上限不得高於所在區域內周邊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價格。
(三)各城區、開發區嚴格執行公開透明的程式,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要求進行採購,原則上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第十五條採取直接貨幣補償方式安置的遵循以下程式:
(一)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代表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有關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並公示;
(二)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徵收部門制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公示;
(三)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定;
(四)被徵收人持徵收補償協定到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徵收部門領取補償款或購房券。被徵收人選擇直接貨幣補償的,應當在徵收補償協定中明確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第四章 貨幣化安置資金來源和結算方式
第十六條貨幣化安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獎勵資金;
(二)市、區政府預算安排的配套資金;
(三)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其他商業銀行的棚戶區改造貸款;
(四)其它資金。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要組織財政、建設及徵收等相關部門,研究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進貨幣化安置工作,並將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逐年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貨幣化安置結算方式:
對選購二手房的,結算方式採取一次性結清方式。選擇購買二手房的棚戶區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持購房券向徵收部門申請兌換現金,在與二手房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買賣協定時,購房款交由二手房資金監管銀行進行監管;待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後,由監管銀行將購房款轉交給二手房所有權人。二手房中介費用按照契約約定支付。
對選購現房的,開發企業交房後可向各城區、開發區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結算購房資金的90%,剩餘10%購房資金待辦理完房屋初始備案登記後一併結算。
對選購期房的,開發企業與被徵收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後可向區級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結算購房資金的70%,期房具備入住條件交付使用後,可向區級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結算購房資金的20%;剩餘10%購房資金待辦理完房屋初始備案登記後一併結算。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貨幣化安置的各責任部門要嚴格執行政策。對弄虛作假,套取徵收補償資金,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參與政府組織購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交易行為的,由市房地局記入不良誠信記錄,並終止其參與資格。涉及違法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市安居辦負責購房券樣式的統一印製。
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商品房源用於保障性住房的模式和方式參照政府直接購買安置房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的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2016年1月1日啟動徵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適用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