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

市長:李述
二〇〇一年六月一日
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範房產測繪行為,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為房屋產權登記提供準確的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房產測繪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測繪,是指房產測繪機構依照國家房產測繪規範,對申請產權登記的房屋進行房產測量和繪製房產圖的行為。
第四條 房產測繪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有償服務的原則;測繪成果應當真實反映測繪房屋的自然狀況。
第五條 長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產測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產測繪內容
第六條 房產測繪的基本內容包括: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房產調查、房產圖繪製和房產面積測量等。
第七條 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應當遵循從整體到局部、從高級到低級、分級布網的原則。
第八條 房產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稱;
(二)產別和產權來源;
(三)房屋坐落、結構、層數及所在層數;
(四)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牆體歸屬;
(六)房屋權屬界線;
(七)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
第九條 房產圖分為房產分幅平面圖(以下簡稱分幅圖)、房產分丘平面圖(以下簡稱分丘圖)、房產分戶平面圖(以下簡稱分戶圖)。
第十條 分幅圖是指按照規定比例將全市按矩形編號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圖。
分幅圖應當註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屬設施、房屋圍護物等涉及房屋權屬要素以及房屋權屬有關的地理名稱。
分幅圖應當使用本市獨立平面坐標系。
第十一條 分丘圖是分幅圖的局部圖,是繪製房屋產權證附圖的基本圖。
分丘圖上除表示分幅圖的內容外,還應表示房屋權界線、界址點點號、窯洞使用範圍、挑廊、陽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牆體歸屬和四至關係等。
第十二條 分戶圖是指以一戶產權人為單位,表示房屋權屬範圍的細部圖。
分戶圖應當包括本戶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門牌號、丘號、棟號、所在層數、戶號或室號、房屋權界線、樓梯和走廊等公用部位、房屋邊長、毗連房屋牆體歸屬以及進戶門以內的房屋建築面積。
第十三條 房產測繪面積包括房屋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產權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其計算方法按照國家房產測繪規範執行。
第十四條 房產測繪應當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並執行有關計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測繪費用。
房產測繪費用由測繪申請人承擔,有責任人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房產測繪程式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房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房產測繪。
已經產權登記發證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戶圖的,申請轉移、變更登記時,應當按照國家房產測繪規範進行測繪。
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房產測繪的,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申請房產測繪,不申請測繪的,房產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產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為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房產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的測繪活動。
第十九條 申請人或其它利害關係人對測繪成果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具體異議理由。房產測繪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指定測繪人員進行複測,複測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條 房產測繪成果由房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經確認的測繪成果是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由於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供有關測繪資料有誤造成測繪成果失實的,由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房產測繪成果及利用
第二十二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對房屋簿冊、數據和圖表等測繪成果科學分類、立卷、歸檔、保管,並建立健全房產測繪成果管理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條 房產測繪成果是指房產薄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房產測繪成果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房產測繪成果;使用保密房產測繪成果的,應當持有房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並按照保密管理有關規定使用。
第二十五條 房產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費用。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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