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

第57號
《長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李述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
長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及時清除長春市市區內的冰雪,確保城市道路安全、暢通和整潔,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道路、橋樑和廣場等處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第三條凡駐在本市市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業戶和居民(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有承擔清除冰雪的義務。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市區內請除冰雪的組織領導工作,按照逐步擴大的原則,每年規定清除冰雪的重點區域。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清除冰雪工作的具體落實,並可根據市政府規定的清除冰雪重點區域,適當擴大清除冰雪範圍。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除冰雪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教育、民政、物價、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搞好冰雪清除。
第五條清除冰雪以義務清除為主,實行轄區管理、分級負責、分片包乾的原則,採取專業與民眾相結合、人工與機械相結合的方式清除冰雪。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組建清除冰雪公司,實行有償服務。逐步實現清除冰雪的市場化、產業化。
第七條清除冰雪工作實行責任制。
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清除冰雪的區域後,由市人民政府與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與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與清除冰雪責任人分別簽訂清除冰雪責任書。責任書按年度逐年簽訂。
街道辦事處應將其與清除冰雪責任人簽訂的責任書(副本)及時送交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查。
第八條承擔清除冰雪義務的責任人,應按清除冰雪責任書的要求完成冰雪清除任務。清除冰雪責任入發生變更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重新確定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九條清除冰雪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各類公共停車場的冰雪,經營管理單位為清除冰雪責任人;
(二)各類貿易市場的冰雪,市場經營管理單位為清除冰雪責任人;
(三)給排水及供熱管線溢漏形成的積冰,設施的產權單位為清除冰雪責任人;
(四)拆遷工地、建築工地周邊街路的冰雪,開發建設單位為清除冰雪責任人;
(五)居民區內的冰雪,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部門為清除冰雪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所在街道辦事處為清除冰雪責任人;
(六)其他道路、橋樑、廣場清除冰雪責任人,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十條清除冰雪責任人應及時清除冰雪。夜間降雪,次日即組織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即組織清除。小雪1日內清除完畢,大、中雪3日內清除完畢。節假日降雪,應及時組織清除。
第十一條需將冰雪運出的區域,小雪應在2日內運完,大、中雪應在5日內運完,運出的冰雪要在指定地點傾倒。其他區域,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將冰雪堆放在人行步道靠近路邊石處,做到堆放整齊。
第十二條清除冰雪,以無積冰,無殘雪,露出地面為標準。
第十三條清除冰雪責任人無力承擔清除冰雪義務的,可委託街道辦事處代為清除,並按每場雪每平方米3元的標準給付清除冰雪勞務費。
對未按時清除冰雪或未達到清除冰雪標準的,由街道辦事處指派專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承擔運出冰雪義務的責任人無力運出冰雪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負責運出,所需運輸費用由該責任人承擔,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清除冰雪公司有償清運。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須清除冰雪的街路,在清除冰雪期間,各種車輛的通行,由公安交通部門負責組織疏導。
在清除冰雪過程中,過往車輛應注意避讓清除冰雪人員,確保其人身安全。對不服從交通管理、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對在義務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簽訂責任書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有關部門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未按時限或標準履行清除冰雪義務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按時繳納清除冰雪費用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對阻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3日公布的《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清除冬季冰雪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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