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認真做好鐵道行業特有工種(以下統稱鐵路)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促進鐵道行業職工隊伍素質提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根據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 勞動工資部門職責
(一)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鐵路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訂鐵路職業技能鑑定規則(包括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布局和審核);
2.擬定鐵路職業技能鑑定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
3.對鐵路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進行管理並監督檢查;
4.負責組建和管理鐵道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
5.負責審核鐵路職業技能鑑定站,報經勞動部職業技能開發司批准頒發全國統一的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和標牌;
6.負責鐵路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資格認定和審核,報經勞動部職業技能開發司核准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考評員胸卡,並對考評員實行綜合管理;
7.審批職業技能鑑定試題,管理和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8.對鐵路職業技能鑑定站進行檢查、評估;
9.組織實施和直接管理高級技師資格考評工作。
(二)各鐵路局(集團公司)、總公司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綜合管理本管區或本公司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對本管區或本公司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2.負責向鐵道部勞動工資司申報本管區或本系統需要建立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3.管理本管區或本公司技師資格考評和技術等級鑑定的職業技能鑑定站;
4.負責本管區或本公司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推薦工作;
5.承擔鐵道部勞動工資司安排的或地方鐵路部門委託的各項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四條 鐵道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職責
(一)組織實施鐵路職業技能鑑定;負責鐵路職業技能鑑定站資格審查;
(二)參與制定鐵路職業技能標準、鑑定規範,組建相應的試題庫;
(三)制定鐵路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資格要求,並負責組織資格培訓和考核;
(四)指導鐵路企業內部工人考核,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有關問題的研究和諮詢服務;
(五)加強與有關地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聯繫與協調;
(六)積極參與推動本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二章 職業技能鑑定站
第五條 職業技能鑑定站
(一)職業技能鑑定站具體承擔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機構。
(二)職業技能鑑定站設立條件
1.具有熟悉所鑑定工種(專業)業務和組織實施能力的領導;
2.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類別相適應的安全操作設備和場所;
3.具有與所鑑定工種(專業)及其等級類別操作技能考核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及設施;
4.有專(兼)職的組織管理人員;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鐵路職業技能鑑定站的設立,原則上根據鐵路現有國家級和省、部級重點技工學校分布及其檢測設備等情況,由各單位提出申請,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審核,經勞動部批准發給《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明確鑑定的工種(專業)範圍、等級和類別,同時授予統一的《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標牌。
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的設立,由各單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報鐵道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備案。
第七條 鐵路職業技能鑑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由勞資部門派人擔任,副站長由鑑定站所在單位派人擔任。鑑定站要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財務管理人員。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按站(所)所在地區財政、勞動部門有關規定收費。職業技能鑑定費用主要用於: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等費用。
第八條 職業技能鑑定站工作規則:
(一)認真執行勞動工資部門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保證鑑定質量;
(二)認真執行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標準,並按照國家或鐵道部批准的鑑定試題組織鑑定,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三)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
(四)職業技能鑑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更改鑑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五)職業技能鑑定站實行定期鑑定制度,具體日期、鑑定工種和等級類別、報名條件以及收費標準等事項,應在鑑定前1個月發出通知,單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專門組織進行;
(六)鐵路職業技能鑑定站應當接受鐵道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業務指導和勞資部門的監督、檢查。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應接受當地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
第九條 技術等級技能鑑定考評員必須具備高級工或技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鑑定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員必須具備高級技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第十條 考評員由鐵道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培訓和資格考核,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審核,並報勞動部職業技能開發司核准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鑑定胸卡。考評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鑑定站要在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的人員中聘任相應的工種、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並應採取不定期輪換、調整考評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十二條 考評員要嚴格遵守考評員工作守則和執行考場規則。對職業技能鑑定站的工作人員和考評員在鑑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並停止其在鑑定站的工作和吊銷考評員資格證書。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鑑定範圍和對象
第十三條 鐵道行業特有工種由鐵路職業技能鑑定站負責鑑定;通用工種由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技能鑑定站負責鑑定。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鑑定對象包括:
(一)鐵路職業、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畢(結)業生,凡屬技術工種的,一律實行技能鑑定;
(二)鐵路企業、事業單位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必須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包括地方鐵路部門人員)需要進行技能鑑定的,由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批准後可參加職業技能鑑定。鐵路職業技能鑑定站憑所在單位批准的申請簽發准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第十五條 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合格者,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或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核准頒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第五章 職業技能鑑定實施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鑑定的申報條件。已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工種,按其申報條件執行;未頒發職業技能鑑定規範的工種,原則按以下條件執行:
(一)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實體的畢(結)業生,或通過自學達到初級技術水平的勞動者,可申報初級技術等級職業技能鑑定;
(二)取得初級《技術等級證書》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5年以上,經勞資部門同意並經批准和教育部門組織中級技術等級培訓,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經評估合格的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
(三)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5年以上,且經過勞資部門同意並經教育部門組織的高級工培訓,以及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可申報高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
高級職業技術培訓班的畢(結)業人員,可根據招收對象申報相應技術等級、資格的職業技能鑑定;
(四)取得高級《技術等級證書》且具備考評技師條件,可申報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五)取得《技師合格證書》,且具備考評高級技師條件的,可申報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六)參加國家、部(省)、地(市)級技術比賽獲得前三名者,視比賽項目和技術等級標準的水平經鐵道部,鐵路局(集團公司)、總公司,鐵路分局(總公司)、工程局、工廠勞動工資部門批准,可進行高一級技能鑑定。
(七)有特殊貢獻者可不受間隔工作時間限制,申報技師、高級技師資格鑑定。
第十七條 建立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庫。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組織擬定技能鑑定規範和建立鐵路職業技能鑑定試題庫。各職業技能鑑定部從以上題庫中提取試題組織鑑定。
第十八條 實行職業技能鑑定證書制度。
(一)全路統一使用勞動部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以上證書是國家對勞動者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以及工資分配等主要依據,也是勞動者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時辦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二)經職業技能鑑定站鑑定合格者,由職業技能鑑定站在證書考核機構欄蓋章,並按規定由勞動工資部門在證書照片處和發證機關欄分別加蓋鋼印及紅印後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實行職業技能鑑定站評估制度。評估工作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統一組織進行,3年評估1次。評估主要內容是:執行考核計畫和考核標準、鑑定站工作人員業務水平、設備及檢測手段、考核收費、考核檔案、原始資料、鑑定站工作制度及社會對鑑定工作的反映等情況。對評估優秀的鑑定站,鐵道部將予以表彰;對評估不合格的鑑定站將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經鐵道部勞動工資司批准的職業技能站鑑定合格的人員,各級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不得再重複進行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和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職業技能鑑定站,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吊銷其《職業技能鑑定許可證》;對亂收費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追究主要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