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企業營運收入

鐵路運輸企業營運收入是鐵路運輸企業完成旅客和貨物運輸任務收取的營業收入。補償運輸費用支出和上交稅利的資金來源。包: (1) 貨運收入。包括傳送貨物的運費、國際聯運和水陸聯運等貨物運費;(2) 旅客票價收入;(3) 行李包裹運費收入;(4) 郵運運費收入。指專用郵車掛運費和郵政部門固定容積租用費收入;(5) 其他收入。指不屬於上述各項的運輸收入。鐵路運輸工作大多需要兩個以上的鐵路局完成,目前,核收運費一般採用傳送核算制,即在完成客貨直通運輸時,收款局完成一部分運輸工作而收取了全部運費,通過局和到達局雖完成部分運輸工作,卻沒有收款。為加強經濟核算,各營業站收取的運雜費,不能算作鐵路局的營運收入,只能作為鐵路局的“運輸收入進款”。“運輸收入進款”是鐵道部的營運收入,鐵道部營運收入要在各鐵路局間合理分配。鐵路局營運收入是鐵路局完成運輸工作應取得的貨幣收入。

包括: (1) 換算噸公里收入。完成客貨運輸工作的收入,根據計算期實際完成的換算噸公里和鐵道部核定的內部結算單價計算。(2) 裝卸排車收入。完成裝車、卸車、排空車的收入,根據計算期實際完成的裝車數、卸車數和排空車數及規定的結算單價計算。(3) 其他收入。指鐵道部運輸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部分。為減少鐵路運輸收入漏收,各鐵路局補收的各種客貨運收入,不參加鐵道部分配,作為收款鐵路局的營運收入。鐵路局營運收入同樣要在所屬分局和站段間合理分配。營運收入的管理,由鐵道部統一領導,實行鐵路局、分局和車站的分級管理,收入上交、支出下撥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鐵道部 (鐵路局、分局) 應審核和監督各所屬鐵路局 (分局、車站) 營業進款的及時上報和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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