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新產品技術認證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鐵路專用計量器具(以下簡稱“鐵專量具”)是指與鐵路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計量器具及具有計量特徵的檢測設備。鐵道部制訂鐵專量具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鐵專量具新產品是指未經過技術認證的鐵專量具(包括原有產品結構、性能、材質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的計量器具);已通過技術認證的產品是指已通過新產品技術認證,並在鐵路批量使用的鐵專量具。
第四條 凡製造鐵專量具新產品,須按本辦法的規定程式申請技術認證,技術認證合格後方可用於鐵路計量和檢測。
第五條 鐵專量具新產品技術認證工作由鐵道部統一管理。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鐵專量具技術認證的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鐵道部科學技術司負責審查。
第六條 鐵專量具技術認證的技術資料審查、樣機試驗、專家技術評價工作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並經鐵道部認可的計量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技術機構”)承擔。
第七條 申請鐵專量具新產品技術認證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生產所必需的產品標準、圖紙、工藝和檢定規程(校準方法);
(三)具有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生產工裝設備;
(四)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計量檢定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質量體系和計量管理制度;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申請鐵專量具新產品技術認證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鐵專量具新產品技術認證審查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產品樣機的彩色照片;
(五)主要計量檢定設備量值溯源檔案複印件;
(六)技術報告(含測量不確定度評定);
(七)產品總裝圖、電路圖和主要零部件圖;
(八)產品技術標準(含檢驗方法或校準方法);
(九)使用說明書(含安裝說明、安全防護說明);
(十)研製單位或技術機構所做的測試報告;
(十一)用戶試用報告。
行政許可申請書、鐵專量具新產品技術認證審查表應當採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鐵道部提供。
第九條 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收到企業的申請材料後應及時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的,將申請材料轉給鐵道部科學技術司;不予受理的,應向企業說明理由。
第十條 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審查申請材料後,基本符合技術要求的,通知企業到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驗;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鐵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送達企業。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機構在樣機試驗時應先進行技術資料審查,全面分析申請企業提交的技術檔案和資料,審查新產品的設計原理、結構、材質以及技術指標,包括對鐵路具體使用環境及管理的適應性,提出技術資料審查意見,並完成技術審查大綱(包括技術審查內容、審查依據、樣機試驗大綱等)的編制。
樣機試驗大綱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型式評價技術規範擬定,主要包括準確度、穩定性、可靠性和壽命等試驗項目及其依據標準和試驗方法。技術審查大綱須經專業技術機構的主管負責人批准,並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備案。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機構按照樣機試驗大綱規定的項目對申請企業提供的樣機進行試驗,並出具樣機試驗報告。試驗後的樣機應退還企業,或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機構在樣機試驗後應將技術資料審查意見和樣機試驗報告提交給專家進行技術評價,由專家組提出技術評價意見。
專家技術評價採用書面或會議形式評價。參加技術評價的專家主要在鐵路計量技術委員會委員中選擇,必要時也可另聘專家。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機構根據技術資料審查意見、樣機試驗報告和專家技術評價意見,形成認證技術報告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
第十五條 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對技術認證報告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鐵道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送達企業。
審核不合格的,鐵道部科學技術司通知企業。企業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進行改進,改進後提出書面複審申請,並附修改的有關技術資料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複審仍未通過的,鐵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送達企業。
第十六條 鐵道部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准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資料審查、樣機試驗、專家技術評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 已通過技術認證的計量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試驗:
(一)連續生產時間達到3年時(產品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停產時間超過18個月再次恢復生產時;
(三)其他企業首次生產已通過技術認證的產品時。
試驗樣機由製造企業向專業技術機構提供,專業技術機構按照鐵專量具新產品技術認證中樣機試驗大綱的要求進行試驗,並按規定向委託試驗的企業出具樣機試驗報告。
專業技術機構將試驗報告匯總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對監督檢查試驗結果定期予以通報。監督檢查試驗不合格或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試驗的鐵專量具,不準在鐵路銷售、使用。
第十八條 任何企業製造的鐵專量具,不得低於原通過認證的技術指標。鐵道部對重要的鐵專量具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經複查仍不合格、或者連續兩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鐵專量具,不準在鐵路銷售、使用。
第十九條 對已經不符合鐵路計量管理要求和技術水平落後的鐵專量具,專業技術機構應組織專家論證,並向鐵道部提出處理建議。不適於繼續在鐵路銷售、使用的,鐵道部應及時公布廢除原技術認證批准的鐵專量具型式。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機構必須保證技術審查結果、試驗數據真實、可靠,對所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機構不得從事鐵專量具產品的製造、銷售等經營性活動,不得與鐵專量具技術認證的申請企業有關聯關係。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機構應保存完整的技術審查原始資料,保存期為5年。專業技術機構有責任為申請企業提供的技術檔案、資料和樣機保密,不得利用鐵專量具技術審查、試驗之便,研製、開發同類產品。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鐵道部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停止其承擔技術審查及試驗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鐵道部受理鐵專量具新產品技術認證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不收取費用。專業技術機構進行鐵專量具試驗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辦公廳2003年印發的《鐵路專用計量器具技術審查實施細則》(辦科技發〔2003〕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