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柴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發揮柴河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鐵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柴河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柴河流域規劃、河道管理、河道整治建設、防洪調度、水行政執法及各項業務指導。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護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只適用於柴河水庫以下至遼河匯合口段的河道。
第四條 城鄉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 保護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六條 河道和兩岸的堤防、護岸工程、護堤地、護堤林,以及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及河道灘地的砂、石、土料,統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規劃、整治和管理。
第七條 按國家規劃修築的兩岸大堤之間為河道的行洪範圍。無堤河段,以河中心線向兩側各外延300米確定為行洪範圍。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套堤、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獲柴和樹木(不含護堤護岸林);
(四)設定攔河漁具。
已經設定的影響行洪的障礙物,要本著“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限期清除,在未清除前,依據《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須向河道主管部門繳納占河費。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八條 在柴河上修建穿堤跨河工程及其防護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批。建設、施工和渡汛方案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監督,並參與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人使用,並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確保工程及河道防洪安全。
第九條 護堤護岸的林木,由市河道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或者非法砍伐護堤護岸林。採伐護堤護岸林木須經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採伐許可手續,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不準在河灘地亂墾、濫種和擅自植樹造林,其他阻水林木限期無條件清除。
第十條 不準向河道排放各種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凡向河道排放污水、廢液,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要協同環保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暫時達不到標準的,要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 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原有功能;在行洪範圍內占用水域、灘地的,依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占河費。拒不繳納的,責令停止占用。
向河道排放淤積物的單位,要對受害單位和個人賠償經濟損失,並依據《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清淤費。
第十二條 在河道內開採砂、石、土料,須經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理《采砂許可證》,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繳納采砂管理費。
采砂作業必須按照經批准的範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不得影響河勢、河道行洪和危及堤岸、水工建築物、鐵路、公路交通的安全。未經審批,擅自開採而造成河道險工或損毀工程的,由開採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三條 堤防及兩岸護堤地由河道管理單位使用和管理。堤防護堤地範圍為迎水側坡腳前延伸50米,背水側坡腳前延伸50米。河道堤防背水側護堤地外延150米作為河道工程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危害河道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 按規劃修建的河道堤防、丁壩、護岸等工程和鐵路、公路、橋涵、輸電線路、輸油管道等跨穿河堤建築物,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準在工程周圍和堤坡、堤炕上取土、挖洞、扒堤、建窯、放牧、開溝、打井、建房、埋墳、爆破、堆放雜物等,不準進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
(一)新開河道、改變河勢的;
(二)挖砂、採石、取土、淘金,翻動土體對河道有不利影響的;
(三)爆破、鑽探、打井的;
(四)挖築魚池(塘)、從事水產養殖、修建設施、存放物資的;
(五)開墾土地、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的。
第十六條 河道和防洪整治工程各種標誌、里程碑、防汛房、水文觀測設施、”防汛通訊及照明設施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損毀和破壞。
嚴重影響水文測驗和河道測量的障礙物,必須清除。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和管理單位的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河道管理機構依法徵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占河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清淤費。損壞河道設施賠償費以及徵收的其他費用全額上繳市財政作為河道管理和工程維修的費用,年度結餘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修建套堤、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獲柴、樹木,設定攔河漁具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原有功能的,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既不恢復原狀又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濫開河道、改變河勢的,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二)挖砂、採石、取土、淘金,翻動土體對河道有不利影響的,屬於經營性的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屬於非經營性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三)爆破、鑽探、打井的,處50000元以下罰款;
(四)挖築魚池(塘)、從事水產養殖、修建設施、存放物資的,處30000元以下罰款;
(五)開墾土地、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的,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拒絕、阻礙、威脅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市政府發布的《鐵嶺市柴河河道管理實施細則》(鐵政發[1996]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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