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參與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編制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審核鐵力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二)負責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依法進行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環保聯合執法;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直單位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三)負責全市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突發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負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計畫;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核准市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審查全市社會經濟、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等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環境容量和污染物總量超標以及違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實行限批制度。
(七)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限期治理、排污許可等項環境管理制度。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和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統一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九)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污染物排放與污染控制標準;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委、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