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2、依據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對轄區內的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3、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徵收工作。
4、負責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以及排污費財務、統計報表的編報匯審工作。
5、負責對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並參與處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6、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並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對全市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8、負責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9、承擔自然生態保護監察、農業生態環境監察、核安全設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10、完成市環境保護局和伊春市環境保護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