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擬定地方審計、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二)向市政府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地方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黑龍江省審計條例》的規定,直接開展下列審計:
1、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
2、市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財政決算審計。
4、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審計。
5、市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7、組織對市直有關單位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8、對市屬國有企業和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市長提交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對縣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管理向市政府行政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派出的審計機構。
(七)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八)做好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