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擬訂全區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全區社團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我區社團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查處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實施我區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工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上級指令性下達的退伍義務兵、軍人家屬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本區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監督救災和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的生產自救工作。
(六)貫徹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本區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和指導慈善活動和慈善基金籌集工作;負責農村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
(七)負責對全區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負責福利企業年檢、申辦和變更登記工作。
(八)編制全區社區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區社區建設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社區(村)居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居(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定我區行政區域總體規劃,負責街道、社區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其中街道須報市民政局審批)、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地名的命名、更名和註銷的指導、審核和報批工作;規範本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行地名標牌國家標準;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
(十二)擬定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根據區政府授權,管理和指導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十四)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接收和下撥民政專項經費,加強對各類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說明
(一)辦公室
1、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組織草擬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負責局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及直屬單位基建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公文印製、機要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
2、編制全區民政事業經費綜合預算計畫,擬定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接收、下撥民政專項經費並監督使用;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局機關行政經費和由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辦理有關捐贈款收支業務;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區民政系統的統計工作。
3、負責局黨支部的組織、宣傳、紀檢工作;做好黨員發展、管理、教育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負責民政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
4、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的考核、任免、調整、獎懲工作;負責勞動工資、職稱評聘等方面的工作;負責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協辦民政系統的國際交流、合作和出國業務。
(二)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1、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社區(村)居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居(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2、編制全區社區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區社區建設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社區發展規劃和對社區服務的優惠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村幹部的培訓工作;。
(三)民間組織與區劃地名管理科
1、擬定我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政策、規章並負責實施;負責全區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我區社團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本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我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2、草擬我區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規章並負責實施;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負責我區街道、社區等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承辦我區街道、社區的區劃名稱、區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審核全區地名的命名、更名,監督檢查標準地名的使用,推行地名標牌國家標準;管理地名檔案。
(四)救災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事業科
1、貫徹救災工作和社會救濟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救災救濟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指導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擔國內外對本區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審批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本區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法律援助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各類養老機構的建設和五保戶供養工作;負責和指導慈善活動和慈善基金籌集工作。
2、研究草擬我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規章並負責實施;提出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負責區級社會福利機構設立、分立、合併、註銷審批;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救濟、權益保障工作。
3、負責我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協助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教育工作;宣傳殯葬工作法規政策,推進殯葬工作改革,負責屍體外運、遺體強制性處理的報批工作。
(五)福利生產科
1、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申辦、變更的審核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年檢和註銷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對直屬社會福利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考核、任免、培訓工作。
2、依據規定足額收繳鐘樓區社會福利生產發展基金,並對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內部審計。
3、具體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的勞動用工、技改投入、安全生產及計畫生育等工作,依法維護職工尤其是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4、做好社會福利企業及其它企業的統計報表及檔案管理工作。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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