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縣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縣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縣(回縣)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負責組織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和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負責公務員登記、備案工作。承辦縣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有關事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完善全縣公務員考核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獎勵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擬訂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全縣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二)指導全縣公務員培訓,組織協調縣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五)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六)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七)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安全保衛、新聞宣傳、信息報送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
承擔本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法規科(勞動監察科)
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組織開展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服務和宣傳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依法督辦重大案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勞動監察技術裝備管理工作。
(三)職業能力建設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綜合管理職業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落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工作。
(四)勞動關係科(農民工工作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勞動關係政策;落實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負責用人單位職工錄用和勞動契約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備案工作;負責企業職工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流動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組織實施工資指導線制度,負責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信息;負責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參與縣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五)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備案制度;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擬訂全縣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醫療和生育保險基本政策;擬訂全縣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縣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負責定點醫院、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制定並組織實施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對定點醫院、藥店實行日常監管;指導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工傷保險基本政策;擬訂全縣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承辦職工工傷認定和待遇給付標準的審核工作;負責縣勞動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組織全縣勞動能力認定工作,承擔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認定工作,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認定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農村社會保險基本政策;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六)社會保障監督科(規劃財務科)。
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並負責管理局機關專項經費;指導監督局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七)公務員科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縣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縣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迴避等制度並組織實施;代縣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務員試錄用政策法規,統一管理全縣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公務員交流政策規定,指導政府機關公務員交流工作,承擔省公務員局交辦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任務。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 擬訂政府獎勵表彰制度,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組織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承擔縣政府績效評估工作。
(八)人事管理科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有關人事管理工作;擬訂縣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人員的錄聘用、流動和工齡計算、更改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競爭上崗、培訓工作;管理幹部扶持全民創業工作。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政策規定,編制安置計畫並負責落實;指導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縣直(中直、省直駐鎮)黨政機關及其在鎮有關單位安置、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且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培訓科
綜合管理全縣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縣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管理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國家級專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等省級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縣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公派留學工作及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擬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負責全縣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指導監督全縣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機關及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離退休政策;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調控政策;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管理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調解仲裁管理科(人事爭議仲裁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相關協調工作。
(十三)信訪辦公室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規章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