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2年1月31日,被日本長崎地方法院以所謂違反《外國人漁業規製法》罪名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3年執行,並處1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8.4萬元)罰款。
判決理由
鍾進音去年12月19日晚間10點45分前後,在五島列島近海的日本領海內,駕駛漁船“浙象漁16”號(135噸,船上11人)使用採集珊瑚的漁具進行了作業。
法官伏見英就判決理由嚴厲地指出:“該人明知禁止在日本領海作業,卻仍然追求珊瑚的稀有價值,性質惡劣。其行為破壞了日本的漁業秩序。”
辯護表示
被告律師方面主張,“鍾進音僅僅是將漁具投入了海中,並未實際採集珊瑚。”但伏見法官則以“只是因為被巡邏船發現被迫逃跑,因而未能成功採集”為由,駁回了被告方的主張。伏見法官同時以“被告表示將不再進行非法漁業活動,已作出了反省”為由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