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8日,浙江海鹽縣人民法院近日判決了一起村支書挪用集體資金和職務侵占犯罪的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鍾祥華是海鹽縣武原街道建新村原黨總支書記、經濟合作社社長。1999年,他在一次工作中認識陳某並成為好朋友。2008年3月,陳某因生意經營需要準備成立公司,需要300萬元的註冊資金,但除了村里即將發放給自己的100萬元拆遷補償款外,他手頭並沒有多餘的錢可供註冊。
陳某向鍾祥華尋求幫助,鍾祥華不久便答應了。鍾祥華讓村裡的會計草擬了借款契約,讓出納將一張300萬元的支票交給了陳某,這些錢同時包含了應付給陳某的100萬元拆遷賠償款。陳某為公司驗資後,在同年分別將200萬元歸還了村里。
除了為朋友開公司挪用集體資金,鍾祥華還為降低自己飯店的經營成本侵占村集體財產。2011年初,鍾祥華與朋友湯某決定租用村里綜合樓經營飯店。他讓湯某擔任飯店的法定代表人,跟村里簽訂房屋租賃契約。鍾祥華讓負責出租房屋工作的村幹部在租賃面積上關照一下。該幹部將租賃面積482平方米減小為348平方米。
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鍾祥華通過此方法,致使村集體收益減少了24120元。鍾祥華因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