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錫盟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旗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措施;制定產業政策;銜接、制定各主要行業的發展規劃;受旗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常委會報告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
二是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錫盟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全旗綜合性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工作;研究全旗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參與有關政策、法規的擬定和實施;推進全旗經濟體制改革。
三是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規劃,引導和促進全旗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區域經濟、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以及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組織編制全旗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畫;負責匯總和分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運行的預測、預警、監測和研究;研究涉及全旗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
四是研究提出全旗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及投資辦法;組織編制全社會資金平衡計畫,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和財政性貸款使用方向的監督檢查;研究規劃全旗重大項目的布局,並負責策劃、推動關係全旗經濟重大項目的組織實施,審查轉報大中型基建項目。
五是推進全旗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旗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全旗農牧業經濟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牧業專項規劃和政策,制定生態建設規劃,並協調組織實施,指導全旗工業經濟發展,推進新型工業化,擬定全旗基礎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旗服務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問題,推動全旗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指導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