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錢鍾書及其配偶楊季康、其女錢瑗與李國強系朋友關係,三人曾先後向李國強寄送私人書信百餘封,這些信件由李國強保存。
2013年5月間,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公告稱,將於2013年6月21日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還將在拍賣前舉行研討會和預展活動。同一時期,中貿聖佳公司網站登載了多篇介紹涉案拍賣活動、鑑定活動和部分書信手稿細節內容的媒體報導文章,部分文章以附圖形式展示了書信手稿全貌。此後楊季康提出訴前申請,北京二中院經審查依法於6月3日做出了禁止中貿聖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裁定,中貿聖佳公司隨後宣布停拍。
訴訟情況
楊季康訴至北京二中院稱,雖然中貿聖佳公司停止了對涉案書信手稿的拍賣,但李國強作為收信人將涉案書信手稿交給第三方的行為以及中貿聖佳公司為拍賣而舉行的準備活動,已經構成對自己等的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侵犯,給自己造成了嚴重傷害,請求判令他們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支付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0.5萬元合理開支。中貿聖佳公司辯稱,已履行了審查義務,無法預見到涉案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且訴前裁定做出後並未實施拍賣行為,也未進行預展活動,故並未侵權。李國強則辯稱,已於2013年4月21日將涉案書信等轉讓給案外人,自己與涉案拍賣活動無關。
法院審理
北京二中院審理認為,涉案書信均為寫信人獨立創作的表達個人感情及觀點或敘述個人生活及工作事務方面的內容,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中貿聖佳公司作為涉案拍賣活動的主辦者,已通過召開研討會等方式將錢鍾書、楊季康及錢瑗的書信手稿向相關專家、媒體記者等披露、展示,且未提示不得以公開發表、複製、傳播書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反而在網站中大量轉載,其行為系對書信著作權中的發表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中貿聖佳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向鑑定專家、媒體記者等展示、提供並放任相關人員在網際網路上傳播錢鍾書、錢瑗、楊季康三人的私人書信及相關隱私,還對相關信息進行了大範圍集中轉載和傳播,構成對權利人隱私權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響,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責任。
李國強作為收信人,負有保護寫信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義務,其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以轉讓等方式使得涉案書信手稿對外流轉,且未對受讓人及經手人等做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導致後續涉案侵權行為發生,亦構成對楊季康涉案隱私權的侵害,依法應與中貿聖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判決結果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楊絳有權依法繼承錢鍾書、錢瑗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保護其二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依法行使發表權。中貿聖佳公司召開研討會、向鑑定專家提供涉案書信以及通過其網站轉載媒體相關文章等行為,侵犯了楊絳的權利。
2013年備受關注的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案終於塵埃落定。2014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楊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簡稱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中貿聖佳公司的抗訴,維持原判。即中貿聖佳公司停止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賠償楊絳經濟損失10萬元;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停止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絳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