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若水判案

錢若水判案

錢若水為同州推官。……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奴父母訟於州,命錄事參軍鞫之。

原文

錢若水為同州推官。……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奴父母訟於州,命錄事參軍鞫之。錄事嘗貸錢於富民,不獲,乃劾富民父子數人共殺女奴,富民不勝錘楚,自誣服。具獄上,官審復,無反異,皆以為得實。若水獨疑之,留其獄,數日不決。留之且旬日,知州屢趣之不能,上下皆怪之。若水一日詣知州,曰:“若水所以留其獄者,密使人訪求女奴,今得之矣。”知州乃垂簾引女奴父母問曰:“汝今日見汝女識之乎?”對曰:“安有不識也?”因從簾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縱之。其人號泣不肯去,曰:“微使君之賜,則某滅族矣。”知州曰:“推官之賜也,非我也。”其人趨詣若水廳事,若水閉門拒之,曰:“知州自求得之,我何與焉?”知州以若水雪冤死者數人,欲為之奏論其功,若水固辭。於是遠近稱之。

(節選自宋·李元綱《厚德錄》)

譯文

錢若水擔任同州推官,(一天)有個富民家的小女奴逃跑了,不知道逃到哪裡去了。女奴的父母告到州里,知州命錄事參軍(州里掌管文書的官)審問這件案子。錄事曾向富民借過錢,沒借到,於是就揭發富民父子數人共同殺死了女奴,富民受不了鞭杖拷打的酷刑,就自己屈招了。錄事呈報知州,知州等人複審後認為並無相反或異常的情形,都認為審出了此案的真實情況。只有錢若水懷疑此事,留下這個案件好幾天不判決。留下案子將近十天了,知州多次催促他也沒有結果,州里大小官員都責怪錢若水。有一天,錢若水去見知州,屏去他人後對知州說:“若水拖延此案的原因,是我在秘密派人尋找女奴,現在找到了。”知州於是叫人帶來富民父子,全部卸下枷鎖釋放了他們。富民哭著不肯走,說:“如果沒有您的恩賜,我們一家就要全完了。”知州說:“這是錢若水幫的忙,不是我。”那人又趕往錢若水的議事廳,若水關上門不見他,說:“這是知州自己求得實情的,我又參與了什麼?”知州因若水替幾個被判死罪的洗雪了冤情,想為他上奏請功,錢若水堅決拒絕。於是遠近都一致稱讚錢若水。

注釋

1、訟:訴訟,打官司

2、錄事參軍:州府低級官職,一般掌管文書

3、鞠:審問

4、劾:審決訟案

5、榜:泛指各種酷刑

6、楚:打人的荊條

7、誣服:含冤服罪

8、趣:通“促”,催促

9、械:枷鎖

10、怪: 以……為怪

錢若水

錢若水(公元九六o年至一oo三年)字淆成,一字長卿,河南新安人。生於宋太祖建隆元年,卒於真宗鹹平六年,年四十四歲。幼聰悟,十歲能屬文。雍熙中,(公元九八六年左右)登進士第,起家同州觀察推官。類遷簡易大夫,同知樞密院士。真宗時從幸大名,陳禦敵安邊之策。後拜並、代經略史知并州事。為人有器識,能斷大事。事繼母以孝聞。所至推誠待物,委任僚佐,總其綱領,無不稱治。卒,謚宣靖。若水注有文集二十卷《宋史本傳》傳於世。

從文中可以看出錢若水具有注重調查,慎重,周密辦案,高度負責,謙虛,不居功的高尚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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