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1982年9月,勞動人事部頒發了《關於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使幹部錄用工作進一步正規化、制度化。幹部錄用制度的主要內容是:錄用幹部的原則、錄用幹部的條件、錄用幹部的來源、錄用幹部的考試與考核、錄用幹部的審批許可權、錄用幹部的試用期、錄用幹部的待遇、錄用幹部的辭退等,作了明確規定。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以後,《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制度。1993年4月24日,國務院第二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務員法》是我國第一部屬於幹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意義重大,標誌著我國公務員制度建設進入了新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