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票據融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轉讓及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應以真實、合法的商業交易為基礎,而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是禁止無真實的交易、純粹的融資性票據的。不過從釋放自有資金的角度講,通過簽發出票、背書轉讓實現的票據支付功能,本身也蘊涵了融資功能。事實上,作為一個重要的短期融資工具,票據融資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已得到長期而廣泛的運用。 在國內,以“票據貼現”為名義的票據融資近年來也普遍存在,不僅銀行、企業樂於從事和參與票據貼現業務,還陸續誕生了為數不少的專門提供票據融資中介服務的公司(“票據掮客”)。
正常情況下,票據融資會在銀行和企業之間形成雙贏局面。一方面,銀行通過提供票據貼現服務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別收取一定的貼現利息和手續費(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向承兌銀行交納手續費),又可以從出票人處吸納一定的存款(依據不同信用等級收取不等的承兌保證金,通常為票面金額的30%),還可以持票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或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另一方面,因貼現率遠低於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融資代價和難度相對較小,持票人通過貼現可以及時獲得現金,加速資金周轉,降低財務成本,甚至還可規避匯率風險。
票據的作用
以票據貼現方式進行的票據融資,正常情況下是這樣操作:持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未到期的票據,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銀行根據票面金額以及既定貼現率。計算出從貼現日到票據到期日這段時間的貼現利息,並從票面金額中扣除,餘額部分支付給客戶。票據到期時,銀行持票據向票據載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額的款項。對企業而言,貼現即貼息取現。
但最近幾年票據融資有愈演愈烈之勢,甚至屢屢出現銀行違規操作和詐欺銀行的現象。通常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業集團內部通過關聯企業(或是關係密切,建立了某種默契的上下游企業、合作夥伴)簽訂並無真實交易關係的虛假契約,備齊銀行審查所需全套檔案、單證,然後由一家企業申請銀行開立承兌匯票,由另一家企業申請貼現,從而套取銀行資金。個別企業專門為此成立 “皮包公司”,專事這類灰色操作,事後即銷毀資料並註銷公司;亦有個別作為出票人的企業到期表示“無力足額交存票款”,從而尋求與銀行達成妥協,轉為短期貸款,以此達到持續套取銀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與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偽造、變造的銀行承兌匯票套現。現在另有一種“融資公司”,其操作模式更為多元化,其可以為客戶墊付承兌保證金,同時協助客戶向銀行申請開立承兌匯票,客戶再用貼現所得款項歸還“融資公司”墊付的承兌保證金,同時支付一筆手續費。
值得關注的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9月5日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完善票據業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對票據貼現事項做了較大幅度調整:(1)明確規定商業匯票的真實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由承兌行和貼現行負責審核,轉貼現行和再貼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只負責審核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是否合規;(2)貼現申請人應向銀行提供的單證範圍由增值稅發票擴展至普通發票。部分業內人士認為,這意味著擴大了可以進行票據融資的企業範圍,拓寬了企業融資渠道,或許還昭示著融資性票據的逐步鬆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