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黨政機關市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銀川市黨政機關市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規範管理銀川市黨政機關市內公務接待工作,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辦發[2013]22號)、《黨政機關區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寧黨辦[2014]47號)、《關於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有關事項的通知》(寧黨廳字[2014]17號)、《關於黨政機關區內公務接待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寧黨辦[2016]29號)以及《關於進一步明確自治區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相關要求的通知》(寧黨廳字[2017]20號),結合銀川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市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市內公務,是指來銀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市內公務接待應當嚴格執行中央、自治區有關規定,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和各部門(單位)辦公室是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統籌組織協調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

第五條黨政機關市內公務接待實行分級負責、對口接待,根據接待對象的身份和公務活動的內容等,由相應接待單位組織實施。接待各類檢查、督查、考核、調研等聯合工作組的,以牽頭單位的對口單位為接待單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的公務接待工作統一由市接待辦負責。接待用餐原則上安排在銀川市行政中心機關食堂。

第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公務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公務外出應當按照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公款旅遊;除有直接相關業務外,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和旅遊景點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七條公務活動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人員和需協助安排的食宿標準等,特殊情況可電話告知。屬於接待範圍的,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屬於協助安排食宿的,接待對象應當自行向接待賓館交納食宿費。

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所發公函與接待單位職能不相匹配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條公務接待實行審批控制制度,按照“先審批、後接待”的管理程式,根據派出單位公函填寫公務接待審批單,報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批。審批單內容包括:填報單位、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派出單位、接待事由、活動安排和經費預算等。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

第九條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接待對象到旅遊景點旅遊,不得組織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不得用公款接待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客人。

第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不得超標準接待,實行公務接待支出總額和接待標準雙控制度。

第十一條接待用餐原則上應當在機關內部食堂,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以自助餐為主。接待對象自行用餐的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用餐。

(一)中央和國家部委及有關單位,外省區市黨政機關來銀公務活動,按照每人每天150元的標準,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並承擔費用。確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級領導幹部帶隊的,用餐標準人均不得超過300元;廳(局)級領導幹部及以下帶隊的,用餐標準人均不得超過200元。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和中衛市黨政機關來銀公務活動的,接待單位可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標準安排工作餐。

(三)工作餐應當體現地方特色,以供應本地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工作日中午嚴禁飲酒。

(四)銀川市市本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靈武市、永寧縣和賀蘭縣從事公務活動,自行用餐的,可依據差旅費相關規定,按照早餐20元/人次、正餐40元/人次的標準,在本單位報銷一伙食補助費;需要接待單位接待的,可根據本單位相關領導的審批,申領《公務接待餐票》(見附屬檔案),每次用餐前向接待單位主動據實支付,不再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公務接待餐票》由各單位自行印製,加蓋公章後,由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接待單位收集匯總餐票並提供相應發票或往來結算票據,每年年底到被接待單位報銷。

(五)縣(市)區到銀川市市本級黨政機關參加會議、匯報工作、辦理業務等,食宿自理,按差旅費相關規定執行。

(六)同城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嚴禁相互宴請。銀川市本級黨政機關之間,銀川市本級黨政機關到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開展公務活動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各縣(市)區本級黨政機關、鄉鎮(街道)、村(社區)之間,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三區之間開展公務活動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七)各級黨政機關幹部下基層活動、開展暗訪工作,不在公務接待之列,費用按差旅費相關規定標準在本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安排接待對象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級幹部可以安排單間,其他人員以標準間為主。不得超標準安排住房,不得添置豪華設施,不得擺放鮮花,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接待對象的住宿費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費限額標準支付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參加會議人員的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可通過各級“公務用車管理平台”申請車輛,按照規定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節省費用開支。

第十四條公務接待實行一事一結,接待費報銷應當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規範銀川市黨和國家機關公務支出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黨辦[2016]97號),報銷憑證不齊全或者內容不一致的,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十五條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堅持先預算後支出原則,將公務接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總額並單獨列支。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列支公務接待費。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和下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堅持“一案雙查”,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嚴肅追究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涉及相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接待單位應對本單位公務接待加強內部控制,主動配合接受檢查,並認真落實檢查意見。

第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匯總本單位上一年度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財政局和紀委監察局備案。

第十九條因招商引資、外事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來訪人員,應當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

第二十條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駐京辦、駐滬辦和駐深辦參照駐地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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