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管理辦法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方案及變更,應當向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通水測試和水質檢測時,應當通知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到場監督。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工作,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確保用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依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銀川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清洗、消毒、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供水企業供給的自來水、自備井自給供水,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泵站等設施,通過加壓供水系統,轉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因二次供水需要設定的蓄水池(箱)、供水泵房及附屬設施(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氣壓罐等)。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銀川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水質的衛生檢測和衛生監督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方案及變更,應當向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邀請市衛生主管部門、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和城市供水企業參與驗收;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設計規範進行,材質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安裝規範。
禁止使用混凝土澆注式水箱(池)和鋼板水箱等對水質有影響的水箱(池),禁止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正在使用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整改。
使用二次供水無負壓設備造成公共管網泄壓,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用水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整改。
第七條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通水測試和水質檢測時,應當通知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到場監督。水質檢測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第八條 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二次供水設施由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連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線,溢水管管口應當加設防護網。排污口應配有密封防護設施,所用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水箱應當加蓋、加鎖,不得有跑、冒、滴、漏現象。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建立檢修、清洗、消毒檔案,實行卡片制度,對檢修、清洗、消毒情況進行登記。
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水質化驗每季度一次,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示。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工作,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工作應當選擇在不影響居民或單位正常生活用水的時段進行。每次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後,應當進行水質化驗,水質化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保潔、維修的單位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設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間,定期對清洗、消毒工具進行消毒。清洗、消毒、保潔、維修人員應當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市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證併到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監控系統,監控信息應當保存30天。
二次供水設施、設備間應當採取加鎖等防護措施,實行專人管理。專管人員的設立、變更應當及時報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每日對水箱水質進行檢測,做好運行記錄,並向市衛生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突發事件除外)。因設備維護檢修確需停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報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30米範圍內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蝕物品。水箱、水泵房等設施周圍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存放雜物,不得將食品帶入設施、設備間。
第十七條 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查,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檢。發現二次供水水質污染,危及人體健康的,應當採取應急措施,必要時責令二次供水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供水,並指定專人查明原因,清除隱患後,方可恢復供水。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或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不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化驗水質,造成水質污染的;
(三)委託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保潔、維修的;
(四)將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線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水質檢測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水質檢測數據的;
(六)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結果不按規定向用戶公示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二次供水設施、設備間及水箱沒有採取加蓋、加鎖等防護措施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設備間未設立專管人員或專管人員的設立、變更未及時報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的;
(三)在水箱、水泵房等設施周圍存放雜物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衛生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24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