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條 綜合處負責本局計算機網路的統一建設和管理,維護網路正常運轉,各處室(中心)不得擅自在本局網路上安裝其他設備。
第二條 國家秘密信息不得在與國際網際網路聯網(外網)的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遞。涉密計算機必須與國際網際網路(外網)物理隔離。財務室所接財政專網的計算機不得上國際網際網路。
第三條 凡是上國際網際網路的信息要經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網,上網的信息不涉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加強上網人員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網人員的保密觀念,增強防範意識,自覺執行有關規定。
第四條 使用電子郵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郵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
第五條 凡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設備的維修,應保證儲存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並派技術人員在現場負責監督。
第六條 各處室(中心)如發現計算機系統泄密後,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按規定在24小時內向銀川市國家保密局報告。
第七條 涉密的計算機信息在列印輸出時,列印出的檔案應當按照相應密級檔案管理,列印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頁應當及時銷毀。
第八條 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計算機造成泄密事件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由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