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經紀業務

金融經紀業務

金融經紀業務,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諮詢業務等。 金融經紀業不屬於應稅勞務中的“服務業”,而是劃入“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範圍內。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裡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

(一)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各銀行總行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後,通過下屬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也屬於外匯轉貸業務。

(二)一般貸款業務,指除外匯轉貸以外的各種貸款。

第六條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批准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第七條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第八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諮詢業務等。

第九條 保險業務

第十條 以下業務不征營業稅:

(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占用、拆藉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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