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核算

金融交易核算

金融交易核算是指對各部門金融資產與負債狀況的反映。

金融交易核算的原則

1、鑑別並剔除非交易活動引發的金融資產負債的價值變動,根據金融交易的定義,鑑別的標準有兩條:

(1)發生金融資產所有權的變化;

(2)產生新的金融資產或負債。

只要符合這兩條標準中的任意一條,便可以鑑別為使金融交易。

2、估價原則:在核算時如何科學地確定參加金融交易的金融工具的價格。金融交易應按獲得或轉讓資產時的價格記錄,而且交易雙方應按同一價格記錄。價格中,既不包括手續費、佣金和對交易當中所提供服務的其他類似付款(這些應統一作為服務的購買處理),也不包括金融交易稅(它應包括在產品稅中)。

3、記錄時間原則:金融交易的雙方應在同一時點記錄交易,其中:

(1)金融工具與金融工具之間的交易,應在金融資產所有權轉移時記錄。

(2)金融工具與非金融工具之間的交易,金融交易的記錄時間應與該非金融工具在其他核算(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投入產出核算或國際收支核算等)中的記錄時間保持一致,即按實物交易的發生時間記錄。

4、記錄基礎——取淨額和合併原則,指以什麼為基礎記錄金融交易。描述某一類資產項目的交易狀況,可以採用逐項交易的發生額:總額和收支相抵以後的淨額。

(1)淨額的記錄:取決於金融賬戶可以按資產的淨獲得和負債的淨髮生記錄當期的各種金融交易。

(2)金融資產的淨獲得:核算期新獲得的金融資產總額與處置的金融資產總額相抵後的淨額;

(3)負債的淨髮生是核算期新發生的負債總額與償還的負債總額相抵後的淨額。

如對債券交易來說,債券獲得者應以其本期獲得的債券減去出售的債券的淨額作為記錄基礎,記入金融資產;債券發行者應以其本期發行的債券減去償還的債券的淨額作為記錄基礎,記入金融負債。

描述某一總體的交易狀況,可以採用逐個總體單位的明細數據,也可採用將總體單位分組組合後各組的合併數據。合併,是把某一組機構單位內部相互之間發生的金融資產與負債交易相抵消的過程。對某一總體而言,金融交易核算採用合併數據作為記錄基礎,合併可根據分析需要在國民經濟總體、機構部門和子部門等層次上進行。但不同層次的合併對於經濟分析具有不同的意義。合併數據同樣應取淨額。

金融交易核算的基本內容

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的核算。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淨獲得是指各國貨幣當局之間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交易的結果。

2.通貨和存款的核算。通貨持有量的淨增加是各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本國貨幣當期淨髮行額是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外國貨幣淨流入額是國外部門的負債變化。各部門存款淨增加是各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同時是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如果存款業務發生在國內與國外之間,就會出現發生在國外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和負債變化。

3.股票以外證券的核算。各部門當期購買減處置的證券是各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各部門當期發行減兌付的證券是各部門的負債變化。如果這些證券發行兌付購置處置發生在國內和國外之間,國外部門就會發生金融資產變化和負債變化。

4.貸款的核算。貸款淨增加是各貸入部門的負債變化,同時是金融機構和的金融資產變化。如果貸款業務的某一方屬於國外,則要在國外部門記錄相關金融資產和負債變化。

5.股票和其他權益的核算。當期新發行股票及其他權益淨增加是發行者所在部門的負債變化,購買者及權益所有者所屬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對於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交易者均應按照購買減出售的淨額記錄金融資產變化。對於準公司,企業所有者權益的淨增加是業主所屬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是企業部門的負債變化。如果股票及產權交易發生在國外與國內之間,形成外國直接投資,就要在國外部門記錄其金融資產和負債變化。

6.保險專門準備金的核算。住戶對人壽保險和養恤基金的淨權益,按當期交易引起的淨增加額記入住戶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以及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對預付保費和未決索賠準備金,按期初到期末的變化量記入投保人所屬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及金融機構的負債變化。

7.其他應收應付款項的核算。其他應收應付款項的交易應按照當期發生與結算的淨額分別記為應收單位所屬機構部門的金融資產變化以及應付單位所屬機構部門的負債變化。

金融交易核算的平衡關係

1.部門內部:從一個部門內部來看,其運用方記錄合計等於其來源方記錄合計

金融資產淨增加=負債淨增加+淨金融投資

2.部門之間:針對特定金融交易項目,各部門來源方合計等於各部門運用方合計

各部門金融資產淨增加合計=各部門負債淨增加合計

一部門金融資產增加=其他部門負債增加或金融資產減少

一部門負債增加=其他部門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

3.經濟總體

國內金融資產淨增加=國內負債淨增加+對國外的淨金融投資

對外金融資產淨增加=對外負債淨增加+對國外淨金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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