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金玉人生是太平洋保險最新推出的一款分紅養老保險。
具體條款
如下: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金玉人生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
在本保險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小康之家·金玉人生兩全保險(分紅型)契約”。
u | 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 |
1.1 | 契約構成 | 本契約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及其他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定。 |
1.2 | 契約生效 | 本契約自我們收到首期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後開始生效,我們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本契約生效日以保險單記載的日期為準。我們自契約生效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
1.3 | 投保年齡 | 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本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範圍為出生滿30天至55 周歲。 |
1.4 | 猶豫期 | 自您簽收本契約之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契約,如果您認為本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契約,我們將在扣除人民幣10元的工本費後無息退還您所交納的保險費。 解除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 有效身份證件。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契約即被解除,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
v | 我們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險金額 | (1)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投保年齡和性別、約定的交費方式以及祝賀金領取年齡等確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2)本契約即時保險金額根據如下約定計算: 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滿18周歲的,自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起至被保險人年滿19周歲後的首個 契約生效日對應日零時前,即時保險金額等值於基本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年滿19周歲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起,即時保險金額在每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含19周歲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按基本保險金額的5%遞增,但即時保險金額最多不超過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 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已滿18周歲的,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本契約生效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零時前,即時保險金額等值於基本保險金額;自本契約生效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起,即時保險金額在每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含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按基本保險金額的5%遞增,但即時保險金額最多不超過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 |
2.2 | 保險期間 |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前一日24時止。 |
2.3 | 保險責任 |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我們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
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 (1)如被保險人在18周歲前身故或 全殘,我們向您無息返還已交納的保險費,本契約終止。 (2)如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後,本契約約定的祝賀金領取日零時前身故或全殘,我們按以下不同情況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j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因 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全殘,或在本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我們按即時保險金額與已交納的保險費(不計利息)金額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k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天內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我們按已交納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的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3)如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約定的祝賀金領取日零時後身故或全殘,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 |
祝賀金 | 如被保險人生存(且未全殘)至本契約約定的祝賀金領取日,我們按已交納的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一次祝賀金。 祝賀金領取日為被保險人年滿祝賀金領取年齡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祝賀金領取年齡可以為50、55、60、65或70周歲,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其中一個,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祝賀金領取年齡一旦確定,不得變更。 | |
滿期祝壽金 | 如被保險人生存(且未全殘)至年滿80周歲後的首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一次滿期祝壽金,本契約終止。 | |
2.4 | 責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毒品; (4)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 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 無有效行駛證的 機動車; (6)被保險人 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7)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終止,我們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
w | 保險金的申請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受益方式為按均分或比例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已身故的受益人或放棄受益權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 您或者被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將及時在保險單上批註。 您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無法確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全殘保險金、祝賀金、滿期祝壽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
3.2 | 保險事故通知 | 請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我們 。 如果因為通知延遲導致勘查、檢驗等費用增加,增加部分應由您或受益人承擔,但因 不可抗力導致的通知延遲除外。 |
3.3 | 保險金申請 |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
身故保險金申請 | 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或驗屍證明; (4)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須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認的司法裁判文書; (5)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6)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檔案。 若申請人與我們對被保險人的死因有爭議,雙方均有權提請司法鑑定機構對被保險人進行死因鑑定,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 |
全殘保險金申請 | 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由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二級以上醫院或者由雙方認可的其它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 |
祝賀金、滿期祝壽金申請 | 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受益人和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祝賀金留存於我們的生存給付累積賬戶,按我們每年確定的生存給付累積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祝賀金受益人申請時或本契約終止時給付。在同一 保單年度內,若我們改變累積利率的,本契約在該保單年度內仍適用改變前的累積利率。祝賀金受益人可以通過我們的服務熱線或服務場所工作人員查詢累積利率。 |
3.4 | 保險金給付 |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受益人反饋理賠決定。 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或不能確定給付金額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之內將進展情況通知受益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受益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我們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
3.5 | 年金轉換 | 經受益人或您書面申請,我們審核同意,可將留存在本公司的祝賀金及相應利息、保單紅利及相應利息轉換為我們屆時提供的年金保險。 參加轉換的祝賀金及相應利息、保單紅利及相應利息總額不得低於轉換當時我們規定的最低限額。 |
3.6 | 宣告死亡處理 |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符合本契約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條件的,按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由我們雙方依法確定。 |
3.7 | 保險金申請時效 | 受益人向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
x | 保單紅利 | |
4.1 | 保單紅利的確定 | 本契約為分紅保險契約,您有權參與我們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分配。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我們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我們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
4.2 | 保單紅利的領取 | 紅利留存在我們的紅利賬戶,按我們每年公布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本契約終止時或您申請時給付。 在本契約終止前根據您的申請給付紅利的,給付金額不超過累積到上一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的累積紅利。除保險期間屆滿契約終止外,發生身故給付、契約解除等其他契約終止情形的,給付累積到上一個契約生效日對應日的累積紅利。 在同一保單年度內,若我們改變紅利累積利率,本契約在該保單年度內仍適用改變前的累積利率。 若您於契約終止前申請領取紅利,須憑保險契約和您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
4.3 | 保單紅利派發日期 | 本契約保單紅利派發日期為契約生效日對應日。 |
y | 保險費的交納 | |
5.1 | 保險費的交納 | 本契約的交費方式有3年限期年交、5年限期年交、10年限期年交和20年限期年交四種。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其中一種交費方式,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本保險每份年交人民幣1,000元,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按照約定,在每個 保險費應交日交納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
5.2 | 寬限期 | 如果您到期未交納保險費,自保險費應交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您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交納保險費,則本契約自寬限期滿當日的24時起效力中止。 |
z | 現金價值權益 | |
6.1 | 現金價值 | 見本契約相應欄目。 |
6.2 | 保單質押貸款 |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申請並經我們審核同意後辦理保單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後餘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利率按您與我們簽訂的貸款協定中約定的利率執行。 自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項欠款達到本契約現金價值的當日24時,本契約效力終止。 |
6.3 | 保險費自動墊交 | 投保時明確選擇保險費墊交方式的,分期交付的保險費在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時,若本契約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應交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我們將以保險單現金價值的餘額墊交應交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本契約繼續有效;若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不足以墊交應交付的保險費及利息,我們將折算可墊交天數,本契約在可墊交天數內繼續有效;當墊交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各項欠款及其利息之和達到保險單現金價值時,本契約中止。在保險費墊交期間,如發生退保、紅利給付或保險金給付,我們在給付的保險單現金價值、紅利或保險金中扣除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前述墊交保險費的利息按“7.2效力恢復”中計算補交保險費利息的利率計算。 |
{ | 契約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 |
7.1 | 效力中止 | 在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契約不參加紅利分配,已分配的紅利不予計息,已留存的祝賀金不予計息。 |
7.2 | 效力恢復 | 本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即復效)。您應填寫復效申請書,我們會要求您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檔案,我們會對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 經雙方達成復效協定,自您補交保險費及其利息、其他未還款項的次日零時起,契約效力恢復。前述補交保險費的利息按我們每年參照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浮動後宣布的利率計算。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本契約終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我們會在扣除 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
| | 契約解除 | |
8.1 | 您解除契約的手續 | 您在猶豫期後可以要求解除本契約,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終止。我們自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險費,我們會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