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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古代朝廷出兵討伐時期作驗證身份和徵調兵將的憑證。洪武四年(1371)始制金牌信符。二十六年(1393),在西涼、永昌、甘肅、山丹、西寧、臨洮、河州、洮州、岷州等蕃地頒發金牌信符,作為向朝廷履行繳納馬匹的憑證。金牌信符分為“金牌”、“信符”,“金牌”以銅製成,長1尺,闊3寸;“信符”以鐵製成,長5寸,闊2.5寸,因二者並用而得名。遇有徵罰調集時,則遣人佩牌持符至所在地勘合。各部落來邊關繳納馬匹,需出示金牌信符,兩半勘合,才能得到以食茶作馬價補償。金牌信符制度形式上是差發馬,即象徵性的實物賦稅,實質具有官辦茶馬互市的性質。金牌信符制度在明洪武年間的推行,曾使明廷獲得大量馬匹。永樂時期,該制度已經行不通,正統末年趨於廢止。弘治十年(1497),經都御史楊一清奏請予以恢復,但已無法恢復明初舊觀。到正德年間,各部落或者離散,或者失掉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