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有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燃氣管理、生豬屠宰管理、供水管理、氣球施放管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酒類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住宅室內違法裝飾裝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向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傾倒、排放廢水和污水,居民自陽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