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義務教育,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細則的順利實施,維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校管理規範化,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特對我區國小學籍管理工作做出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金水區轄區各國小、區屬各國中學校。
一 入 學
第三條 各國小必須嚴格按照區教體局所劃區域招收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免試就近入學,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和實驗班。
第四條 各國小要在新學年開學前摸清轄區內適齡兒童的情況,合理設定班數與班額,報教體局批准。學生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轄區內的戶籍、房產證等相關證明,學校將《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發放給家長。
第五條 國小新生入學後即取得學籍。取得學籍的學生應填寫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契約》、《鄭州市義務教育證書》、《金水區小學生學籍表》,然後由教導處分班建立學生紙質檔案及電子檔案,九月底以前持新生紙質及電子檔案到教體局教育科進行登記、備案。
第六條 各國中的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教體局按照區實施義務教育規劃及相關規定製定,應保證每位國小畢業生都能升入國中。
第七條 國中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其它相關所需證件,經查驗後,按規定日期報到、註冊。各中學須在九月底以前持新生審批表、學籍登記表、學生學籍卡、義務教育證書等證件到教體局教育科進行登記、備案。
第八條 各中國小對取得學籍的學生要統一編定學籍號,建立學籍檔案,不允許存在無學籍的學生,並嚴格控制代管學籍、空號等行為。
(1)國小學生的學籍號由四部分十位數字組成,左起第1-4位是入學年份,第5-6位是學校編號,第7-8位是班級編號,第9-10位是學生的個人編號。
(2)國中學生的學籍號由四部分十一位數字組成,左起第1-4位是畢業年份,第5-7位是學校編號,第8-9位是班級編號,第10-11位是學生的個人編號。
(3)學生個人編號由各校根據招生計畫和實際錄取人數編定。學籍編號中的班級編號從01開始,連續編排,中間不得空號。學籍號一經編定則固定不變。
第九條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或用同音字代替(如有生僻字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學生改換姓名經戶籍管理部門批准後須由父母(或其監護人)憑戶口薄書面向學校報告,並報教體局備案。
二 轉 學
第十條 學生在本區內原則上不予轉學,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予以批准:(1)家庭住址變動,且距原校過遠。(2)安排在學校服務區內的轉業軍人子女。(3)因工作調動,引起家庭住址跨市、縣遷移。
第十一條 學校每學年始學期辦理轉學手續。要求轉學的學生,由本人和家長向原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及教導主任同意,校長批准,由教導處開出轉學聯繫單,待轉入學校簽字同意接收後,持接收證明到原校開轉學證明。轉學證一經開出,該生在原校的學籍即予以註銷。
第十二條 學校接收轉學生由校長決定。學校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三條 接收轉學生的各國中,須由教導處確定專人在每年九月和三月帶齊下列證件到教體局教育科辦理審核登記手續。(1)轉學證;(2)學生本人戶口證明(戶口薄);(3)學籍檔案(學籍卡、義務教育證書等)。有關學校在接收轉學生時,對手續不全者,有權拒收。
第十四條 局屬各國中之間原則上不準互轉學生,如有特殊情況需轉學者,必須報教體局教育科核查決定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市內國小畢業年級、國中畢業年級原則上也不予辦理轉學。
第十五條 關於轉學生學籍號的處理辦法:(1)接收區內轉學生,在轉入學校按學籍號編定要求重新編號,並在前面以代碼“A”標明。(2)接收區外轉學生,在轉入學校按學籍號編定要求重新編號,並在前面以代碼“B”標明。(3)重新編制學籍號時,學生個人編號應緊接接收班級末號連續編排。
第十六條 對違反轉學規定的行為,教體局將予以制止。在轉學問題上,教體局不與家長或學生本人直接發生聯繫,但對軍隊轉業幹部子女及因父母調動而遷移的教師子女等特殊情況的轉學生,教體局有權直接安排入學,有關學校應予以安排接收。
三 借 讀
第十七條 到外地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經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或教體局同意,可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第十八條 申請到我區中國小借讀的外地學生,應持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借讀證明、原校出具的轉學證明、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及現居住地的暫住證明,向暫住學區的中國小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並建立學籍。學生入學後,各國中還需要帶齊相關證件到教體局教育科進行審核登記。
四 休學 復學 退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或因其它特殊情況無法繼續學習,且請假時間累計超過全學期的三分之一者,由本人和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導主任審核同意,報校長批准,可以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病休學,經我市市級及其以上醫院確診,必須住院治療一個月以上或休養一個月以上且持有醫院正式住院收款憑據的學生,如確實因病不能堅持學習,且就近治療,則須取得確鑿證明。因病住院或休養不超過一個月者,只能請病假,不能休學。學生因其它特殊情況必須休學的,須由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學生的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學籍管理檔案內。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中途暫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及表現等情況,學校應如實提供。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休學時間從請假之日起計算。休學期滿不能按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內憑有關證明材料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經學校同意,可繼續休學。不按時復學或逾期不辦理延期休學手續的,學校應查清其去向,然後將其學籍註銷。否則,將做流失處理,其流失率記入休學人班級。
第二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在預定復學的前一周內,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持休學證明,到校辦理復學手續,經學校教導主任批准,方能如期復學。復學學生如果隨下屆學生學習,應重新編制學籍號,並在前面以代碼“C”標明。
第二十四條 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國中、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
五 畢 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四項要求者,準予畢業,學校要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
(1)思想品德合格;
(2)畢業考試各科成績均及格;
(3)體育成績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
(4)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六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突出者,應予以獎勵,發給獎品、獎狀或榮譽證書,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可按照有關規定,民主、公開、公開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得開除。
七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金水區教育體育局。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