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社會公示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務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市 長:張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題詞
依法行政 法制 行政決策 辦法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市 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內容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社會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重大決策行為,增強決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式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方案在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審議前,除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三條 以下重大事項予以公示:
(一)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二)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重大問題和重要政策;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舉措等;
(四)制定對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或者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或調整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水、電、熱、衛生、公交(含出租汽車)、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公用事業的價格調整方案;
(六)編制和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分區規劃、重要區域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七)城市規劃區內主要社會公益事業設施、公眾活動場所選址或者搬遷;
(八)擬定修改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徵用的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
(九)調整最低工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金標準;
(十)由政府性資金投資或者償還的過千萬元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及非政府性投資的重大項目的核准;
(十一)其他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事項公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作出的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的重大事項的可行性說明;
(三)擬作出的重大事項的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資料、主要依據等;
(四)擬作出的重大事項的論證經過,即聽取意見的範圍、人數,尤其是利害關係人、專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見;
(五)擬作出的重大事項法律分析意見書;
(六)擬作出的重大事項的利害關係、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饋信息的渠道;
(八)決策機關認為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五條 公示時間一般不少於十個工作日。
第六條 擬作出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府公告欄上進行公示。
第七條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公示報告。
公示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建議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 公示報告應當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公示報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見,決策中未採納的,應說明理由,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對應當公示而沒有公示的重大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十一條 縣(區)政府和市政府組成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級政府和本部門重大事項公示的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