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關於印發《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範裝配有自動駕駛系統的機動車輛上公共道路開展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城管委聯合制訂的《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交通委員會 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3月11日
關於印發《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範裝配有自動駕駛系統的機動車輛上公共道路開展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城管委聯合制訂的《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交通委員會 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8年3月11日
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環境,推動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範裝配有自動駕駛系統的機動車輛(以下簡稱“測試車輛”)上公共道路 行駛開展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以下簡稱“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有效控制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潛在風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重慶市推進基於寬頻移動網際網路的智慧型汽車與智慧交通套用示範項目實施方案》(渝府辦發〔2016〕205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需在本市上公共道路開展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工作的獨立法人單位(以下簡稱“測試主體”)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市經濟信息委、市交委、市城管委、市公安交管局共同成立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管理聯席工作小組”),負責本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開放測試道路認定和有關重大事項的協調解決。
第四條 由管理聯席工作小組組織有關領域專家成立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專家委員會,為本市開展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工作提供諮詢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國家級汽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可作為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測試管理單位”)負責受理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申請,出具專業評審意見,並負責相應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組織實施、過程監管及結果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申請要求
第六條 測試主體為具有自動駕駛技術及產品研發或生產能力的整車企業、改裝車生產企業、零部件企業、電子信息企業、科研院所/高校、交通運輸企業、其它科技型企業。
第七條 測試主體應按評審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參考附屬檔案1),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同時,相應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應達到測試基本要求(參考附屬檔案2和附屬檔案3)。
第四章 測試管理
第八條 申請評審
測試管理單位在測試主體正式提交申請材料後,應及時完成相應申請的評審,出具其是否符合自動駕駛道路測試要求的專業評審意見。
第九條 臨時號牌辦理
測試主體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相應要求,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十條 測試方案
測試主體應依據測試需求提出相應測試車輛的具體測試計畫,並在上道路測試的10個工作日前向測試管理單位提交《測試計畫申請表》(參考附屬檔案4),測試管理單位結合實際情況核發《測試實施方案》,明確對應的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測試區域、測試時間、測試項目等。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應在測試管理單位的監管下實施。
第十二條 測試要求
(一)測試車輛已申領取得車輛管理所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臨時行駛車號牌應貼上在車內前風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載客汽車的另一張應貼上在後風窗玻璃左下角。
(二)測試車輛已取得測試管理單位核發的《測試實施方案》並隨車攜帶。
(三)測試車輛駕駛位上配備有該車通過審核的測試駕駛員。
(四)測試車輛須在車身張貼醒目的“自動駕駛測試車輛”標識。
(五)測試期間測試車輛不得出現影響行駛安全的技術變更。
(六)測試過程中測試車輛不得搭乘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及物品。
(七)測試駕駛員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2小時,間隔休息時間不低於0.5小時,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6小時。
(八)測試車輛上道行駛前,測試駕駛員應當對測試車輛進行認真檢查;若存在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的,不得駕駛上路開展測試工作。
(九)測試過程中,測試車輛應嚴格按照《測試實施方案》開展測試,服從測試管理單位的調度和指揮,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道路交通管理要求。
(十)測試車輛須按規定和約定實時向管理平台上傳相關數據。
第十三條 測試主體應於每月10日前(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向測試管理單位提交上月《自動駕駛汽車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參考附屬檔案5)。
第十四條 測試管理單位有權結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相應道路的管理要求、測試車輛的安全狀況等,要求測試主體調整《測試實施方案》、暫停或終止測試工作。
第十五條 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保護好現場並即時通知或報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保險公司、測試管理單位、測試主體。
第十六條 測試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或發生責任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測試主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等法定部門的認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測試車輛違反交通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測試主體應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違反交通法規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測試管理單位提交《自動駕駛測試交通事故分析報告》(參考附屬檔案6)或《自動駕駛測試違反交通法規分析報告》(參考附屬檔案7)。
第十八條 因測試車輛全部或部分責任引起人員傷亡或車輛損毀等重大事故的,或測試管理單位監測認定測試車輛不能滿足測試安全要求的,測試管理單位有權終止測試主體所屬測試車輛測試。
第十九條 測試主體經整改滿足相應道路測試要求後,可重新申請恢複測試。因交通事故申請恢複測試的,須提供交通事故處理完結證明(包括損毀的市政及道路交通設施恢復完結證明)。
第五章 測試管理單位要求
第二十條 測試管理單位結合認定的開放測試道路,按照不同的測試項目和測試難度對應提出分區測試方案,包括對應區域的測試項目、測試要求等,按有關規定報批後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一條 測試管理單位須牽頭負責依法依規申請在認定的開放測試道路上安裝自動駕駛測試道路標識,建設管理自動駕駛測試基礎設施。若需占用或挖掘道路,應按規定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測試管理單位應配合政府部門加強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輿情監管和公共關係維護。當自動駕駛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必要時應配合政府部門向媒體和公眾公開交通事故原因和下一步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測試管理單位須接受管理聯席工作小組的監管,每季度第一周向管理聯席工作小組呈報上季度工作開展情況。若測試管理單位違反相關規定越權開展工作,須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有關定義:
(一)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是指測試主體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獲準在指定時間指定開放測試道路上,開展機動車輛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
(二)開放測試道路是指經管理聯席工作小組認定可用於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的公共道路。
(三)測試主體是指需在本市開放測試道路上進行機動車輛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的獨立法人單位。
(四)測試車輛是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安全要求並裝配有自動駕駛系統的未辦理註冊登記的機動車輛。
(五)測試駕駛員是指測試過程中坐在測試車輛駕駛座位上,負責監測測試車輛行駛安全情況,異常情況下及時接管測試車輛控制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
申請材料清單
測試主體向測試管理單位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含按順序裝訂的紙質件1套和與紙質件完全一致的電子掃描文檔光碟1份。
一、自動駕駛測試申請書(參考附屬檔案1-1);
二、測試主體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證書複印件;
三、測試車輛測試過程事故處理賠償承諾書(參考附屬檔案1-2)、測試車輛不低於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證明和測試主體不低於五百萬元的賠償能力證明;
四、國家級汽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測試車輛滿足《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要求的測試報告。其中,若因自動駕駛功能改裝出現有未達標項目,測試報告須明確相應項目不會降低測試車輛的安全性能;
五、測試車輛封閉場地測試驗證報告;
六、測試車輛基本情況說明(參考附屬檔案1-3);
七、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參考附屬檔案1-4);
八、測試車輛自動駕駛系統的詳細介紹和操作說明;
九、測試車輛自動駕駛數據記錄裝置介紹和操作說明;
十、測試駕駛員的身份證、駕駛證、勞務契約、自動駕駛測試培訓情況等證明材料;
十一、測試駕駛員依法承擔測試車輛交通事故責任承諾書;
十二、若測試車輛已進行過相關道路測試的,須提供相應測試證明。
內容解讀
2018年3月,重慶市經信委、公安局等部門聯合出台了《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對開展自動駕駛汽車“路測”的主體、測試車輛和駕駛員以及安全性等方面作出明確要求;相關汽車廠商在履行特定申請程式後,即可在指定的公共道路上進行“路測”。
重慶也成為繼北京、上海後,第三個支持自動駕駛汽車開展合法“路測”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