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創建與管理工作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1〕30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創建與管理工作,發揮環保模範區縣創建對環保工作的推動和引領作用,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創建與管理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創建與管理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規範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創建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擬申請創建和已經成功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區縣。
第三條 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創建工作原則是:積極鼓勵,分類指導;區縣自願,重在過程;公眾參與,信息公開。
第四條 市環保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考核指標和實施細則,並適時組織修訂。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考核指標以環境質量、環境建設和環境管理等方面內容為主,兼顧經濟社會等方面內容。
第五條 達到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考核指標要求,經市政府考核驗收、審議和公示,通過有關程式,授予“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稱號。
第六條 已經成功創建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應持續改進環境質量,不斷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努力在全市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表率。
第二章 創建申請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向市人民政府遞交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申請。申請內容應包括創建市級環保模範區縣的工作目標、組織領導機構和分階段的工作安排。
第八條 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人民政府應組織編制《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規劃》(以下簡稱創模規劃)。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規劃期原則上不少於2年(自規劃頒布實施當年計)。
第九條 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人民政府對創模規划進行審議後報市環保局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條 創模規劃通過評審後,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市環保局備案。
第十一條 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區縣(自治縣)應根據《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規劃》,制訂《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規劃年度實施方案》,明確各項工作的責任單位、責任人、進度要求和落實措施。
第十二條 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對創建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並將總結和評估報告函報市環保局。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要加強對區縣(自治縣)創建工作的指導。
第三章 考核驗收
第十四條 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人民政府經自查達到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各項考核指標要求且已完成《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規劃》主要工作任務,向市政府提交考核驗收申請檔案(抄送市環保局),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創建工作進行考核驗收。
第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遞交考核驗收申請的同時,應向市環保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工作報告;
(二)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技術報告;
(三)《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規劃》實施完成情況自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收到考核驗收申請和市環保局收到相關驗收資料後,原則上在2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開展驗收。
第十七條 考核驗收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檢查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工作開展情況;
(二)檢查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三)檢查《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規劃》實施完成情況;
(四)查閱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工作檔案、檔案及資料,抽查監察監測數據;
(五)形成考核驗收意見並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交換意見。
第十八條 對於未通過考核驗收的區縣(自治縣),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訂整改方案,原則上1年內不再對其開展考核驗收工作,整改完成後再重新提交考核驗收申請。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十九條 對於通過考核驗收且已達到整改要求的區縣(自治縣),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同時在本地的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示。
第二十條 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創建區縣(自治縣)的基本情況、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工作報告、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示應同時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信箱。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於公示期間的舉報和投訴,由市環保局及時反饋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訂整改措施,及時整改,並向市環保局報告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於通過公示或經確認完成有關問題整改的區縣(自治縣),由市環保局向市政府請示,由市政府授予“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稱號。
第五章 復 核
第二十四條 “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稱號5年期滿即終止。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可在稱號終止前1年內遞交覆核申請。
第二十五條 覆核申請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交,並向市環保局報送創建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現行考核指標達標情況自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對於按期提交覆核申請的區縣(自治縣),市環保局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在3個月內對其組織覆核,並公示覆核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對於通過覆核的區縣(自治縣),由市環保局報請市政府批准覆核結果。
第二十八條 對於沒有通過覆核的或超期1年未向市環保局提出覆核申請的區縣(自治縣),可通過創建程式重新創建。
第二十九條 對於已經成功創建為國家環保模範區縣的區縣(自治縣),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開展國家環保模範區縣的覆核工作,不再參加市級環保模範區縣的覆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創建,應切實做到重過程、重實效、重特色、重民生,全面提升環保工作水平。
第三十一條 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的創建應堅持和完善長效的環境保護工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市環保局要加強對已經成功創建市級環保模範區縣的日常監督檢查。凡出現以下前三款之一的情形的,由市環保局直接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下達取消模範區縣稱號的預警通知。凡出現後三款之一情形的,由市環保局報請市人民政府取消環保模範區縣稱號。
(一)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嚴重;
(二)環境突出問題被市政府掛牌督辦;
(三)區域環境質量不能達到標準要求,環境質量持續惡化;
(四)連續2年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任務;
(五)由於管理不善或處置不力,行政區域範圍內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核輻射和生態破壞事件,有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
(六)黨政一把手環保實績考核連續2年沒有獲得較好以上成績。
第三十三條 對首次通過重慶市環境保護模範區縣考核驗收的區縣(自治縣),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