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家、市、區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根據國務院和市、區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承接的職責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審批職責。
2.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審批職責。
3.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審批職責。
4.外國醫療團體來華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5.根據國務院和市、區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承擔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劃入原區衛生局、區人口計生委職責。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區發展改革委。
3.將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區食藥監分局。
(四)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能力建設,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等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開展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按許可權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監測。
(三)負責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貫徹執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負責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的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和市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實施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和使用。
(八)貫徹落實生育政策,組織實施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組織檢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工作;實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落實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制定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國際國內交流合作與衛生外援工作。
(十五)擬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負責區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在我區召開的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承擔區委、區政府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
(十七)承擔渝北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渝北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渝北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編髮綜合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督導及考核;負責所屬單位及歸口管理單位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統戰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後備幹部管理;負責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黨的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公開電話、網上投訴、辦理民眾來信來訪;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處置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突發安全穩定事件;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人事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各類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和聘任;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培養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所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組織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承擔處級以上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管理工作;負責中央領導和重要外賓來渝期間以及在我區召開的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單位預決算、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行業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協同相關部門制定、監管醫療和計畫生育服務、藥品價格及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擬訂衛生貸款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制度;指導和監督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按許可權負責所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小額備案項目進行內部審計;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專項審計工作。
(四)醫政科
嚴格按政策、行業規範和標準對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院感染管理、護理質量管理及血液製品使用等進行監管;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組織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擬訂醫療機構業務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醫療機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負責體檢、助殘(含防盲)、對口支援、衛生下鄉、重大事件醫療救治和重大活動醫療保障的組織協調;配合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處理;組織協調衛生外援和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五)藥政中醫科
負責擬訂全區中醫發展規劃、科技教育專項規劃、綜合性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負責中醫科技創新體制建設,組織實施中醫科技成果推廣;組織對傳統中醫藥理論、醫術、秘方、驗方的整理、總結和推廣;擬訂中醫(中西醫結合)機構的設定規劃;負責中醫醫療護理質量管理,組織協調中醫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負責中醫醫療糾紛的處理;負責中醫機構藥事監管工作;負責協調中醫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擬訂藥品、耗材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六)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負責再生育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執業醫師(護士)註冊許可、精麻藥品使用許可、放射診療執業許可、母嬰保健執業許可、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許可行政審批工作;負責發放健康證及衛生檢測報告;負責監督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協調法律顧問、處置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工作;負責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依法行政的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的行政監督;指導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負責中醫醫療機構、人員、技術、中醫廣告的監督管理;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違法案件,指導規範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行為。承擔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
(七)公共衛生科
擬訂衛生應急規劃、預案和制度;組織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總結評估;負責突發急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組織協調各類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治;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擬訂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民眾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負責重性精神病防治管理;組織實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負責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承擔綜合管理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基本衛生保健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政策、規劃、規範;負責指導和開展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及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指導病殘兒醫學鑑定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八)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區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負責擬定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和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負責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及優先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制度和優先優惠政策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九)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負責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實施計畫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工作;負責衛生計生熱線等工作;負責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的組織實施。
(十)信息統計和流動人口管理科
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和統計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推動建立人口信息資源綜合開發和共享機制;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政策;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以及區域協作機制;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動態監測工作。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重慶市渝北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黨委書記1名(由主任兼任),專職黨委副書記1名,科級領導職數15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5名。
主任:胡容
其他事項
(一)代管重慶市渝北區計畫生育協會機關。
(二)重慶市渝北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重慶市渝北區紅十字會設在重慶市渝北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三)人口發展的職責分工。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擬訂全區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區衛生計生委負責擬訂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中長期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區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區食藥監分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會同區衛生計生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區農委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五)職業病防治的職責分工。區衛生計生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健康檢查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定期對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負責醫療機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負責組織開展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醫療救治工作;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區安監局負責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申報和職業衛生安全培訓,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的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區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六)原區衛生局、區人口計生委管理的事業單位交由新組建的區衛生計生委管理,有關事業單位更名、調整事宜,由新組建的區衛生計生委按程式辦理。
附則
本規定由重慶市渝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重慶市渝北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程式辦理。原《重慶市渝北區衛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渝北府辦發〔2010〕95號)、《重慶市渝北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渝北府辦發〔2010〕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