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2002年3月5日)
為了正確實施《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科學、準確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根據公安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結合重慶市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等所等公共聚集場所:
1.建築面積在兩萬平方米以上(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100間以上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飯店);
3.座位數在5萬個以上的公共體育場,座位數在1萬個以上的公共體育館,容納人數在3000人以上的公共會堂;
4.設在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內部的和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指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條所列場所,下同)。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
1.住院床位在500張以上的市級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萬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
(三)國家機關: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機關;
2、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市廣播電視主管機關及市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市級郵政、通信樞紐主管機關及重要機房和發射站。
(五)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
藏書在300萬冊以上的圖書館,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展覽館,珍藏等級文物在10萬件以上的博物館,市級檔案館。
(六)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裝機容量大於50萬千瓦的發電廠,市級供電公司。
(七)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年總產值在4億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總容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氣體和總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氣灌裝站、調壓站;
3.總容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的甲類液體儲罐區和總容量在5000噸以上的甲、乙類固體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
4.一級CNG加氣、加油站;
5.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化工經營商店。
(八)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單個生產車間的員工在10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九)重要的科研單位:
設有國家級重點科研實驗室的國家級科研單位。
(十)高層公共建築、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度超過100米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
2.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築和地下鐵路運輸及輕軌交通;
3.總儲量在10萬噸以上的國家儲備糧庫;
4.總儲量在5000噸以上的國家棉庫;
5.總儲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億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庫、堆場除外);
7.國家和市級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二、區縣(自治縣、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主城區包括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高新區、北部新區及萬州區、涪陵區建築面積在兩萬平方米以下、3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建築面積在兩萬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100間以下、5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
3.座位數在5萬個以下、1萬個以上的公共體育場,座位數在1萬個以下的公共體育館,容納人數在3000人以下、500個以上的公共會堂;
4.市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
1.主城區及萬州區、涪陵區住院床位在500張以下、100張以上,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住院床位在500張以下、50張以上的醫院;
2.主城區及萬州區、涪陵區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張以下、100張以上,其他區縣(自治縣、市)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張以下、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主城區及萬州區、涪陵區學生住宿床位在1萬張以下、500張以上,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學生住宿床位在1萬張以下,3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0張以下、10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
(三)國家機關:
1.區縣(自治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
2.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分院,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區縣(自治縣、市)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候車(船)廳(鐵路、水上交通管轄的候車(船)廳除外)建築面積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藏書在300萬冊以下、50萬冊以上的圖書館,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展覽館,珍藏等級文物在10萬件以下的博物館,區縣(自治縣、市)級檔案館,市級以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裝機容量在50萬千瓦以下、1萬千瓦以上的發電廠(站),區縣(自治縣、市)級供電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年總產值在4億元以下、500萬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總容量在5萬立方米以下、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氣體和總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氣灌裝站和調壓站;
3.總容量在5萬立米以下的甲類液體儲罐區和總容量在5000噸以下的甲、乙類固體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
4.一級以下三級以上的CNG加氣、加油站;
5.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化工經營商店。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單個生產車間的員工在1000人以下、2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設有市級重點科研實驗室的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築,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度低於100米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築;
3.總儲量在10萬噸以下、1萬噸以上的國家儲備糧庫;
4.總儲量在5000噸以下、500噸以上的國家棉庫;
5.總儲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下、兩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億元以下、2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庫、堆場除外);
7.區縣(自治縣、市)級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三、地方公安派出所監督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主城區及萬州區、涪陵區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座位數在1萬個以下的公共體育場,容納人數在500人以下的公共會堂。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
1.主城區及萬州區、涪陵區住院床位在100張以下、50張以上的醫院;
2.主城區及萬州區、涪陵區老人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下、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主城區及萬州區、涪陵區學生住宿床位在500張以下、100張以上,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學生住宿床位在300張以下、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下、50張以上的託兒所、幼稚園。
(三)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鄉、鎮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四)客運車站和碼頭:
候車(船)廳(鐵路、水上交通管轄的候車船廳除外)建築面積在6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五)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市級以下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六)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下的發電廠(站)。
(七)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年總產值在500萬元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總容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可燃氣體的灌裝站和調壓站;
3.三級以下的其它CNG加氣、加油站(點);
4.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化工經營商店。
(八)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單個生產車間的員工在2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九)高層公共建築,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築;
2.總儲量在兩萬立方米以下、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3.總儲存價值在2000萬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倉庫、堆場除外)。
四、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鐵路、水上交通管轄的候車廳、候船廳和民用機場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