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柑桔非疫區建設與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二○○八年一月九日
重慶市柑桔非疫區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柑桔非疫區建設與管理,保護柑桔生產安全,促進柑桔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柑桔非疫區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柑桔非疫區(以下簡稱非疫區),是指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的,無柑桔潰瘍病、柑桔黃龍病和柑桔實蠅等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並能通過建設和管理,適當保持此狀態的區域。
非疫區的具體範圍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公布。
第三條 柑桔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監督和處理實行公共植保、分級負責、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非疫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非疫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他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做好柑桔疫情防控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門和鐵路、港口、航空、郵政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非疫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植物檢疫和植物檢疫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非疫區建設要求落實配套資金,安排柑桔檢疫性有害生物防治專項經費。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植物檢疫的科學研究和國際國內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的柑桔疫情監測、檢疫和防治成果。
第七條 市和非疫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非疫區建設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
第二章 非疫區建設
第八條 非疫區建設主要包括建立疫情監測預警體系、疫情攔截控制體系、疫情應急撲滅體系和制定相關技術規範、管理制度等內容。
第九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非疫區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非疫區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內容、規模和標準。
第十一條 設立柑桔疫情檢查站,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柑桔疫情檢查站根據交通變更和疫情防控需要應當進行調整,調整時應當按原程式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 非疫區邊界、柑桔疫情檢查站及交通要道應當設定警示標誌。
警示標誌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定,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項目建設、疫情防治和應急處理檔案,為非疫區建設和管理提供基礎資料。
第三章 疫情監測和處理
第十四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非疫區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非疫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也應當制定本地區非疫區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柑桔種苗繁育場、柑桔產區等區域設立柑桔疫情監測點,實施疫情監測。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疫情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報告,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發現柑桔疫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柑桔種苗繁育場、柑桔果園發生疫情的,疫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確定疫情範圍、劃定隔離區域並及時撲滅疫情;
(二)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在檢疫監督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依法對柑桔種苗、果品予以扣押、封存,並責令責任人銷毀;責任人拒不銷毀的,由植物檢疫機構代為銷毀,銷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八條 柑桔疫情撲滅後,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對疫情發生區域進行重點跟蹤監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柑桔種苗的生產、經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柑桔種苗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柑桔種苗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方能從事柑桔種苗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柑桔種苗生產者應當執行柑桔種苗生產技術規程和檢疫規程,同時建立柑桔種苗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生產地塊環境、種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產地氣象記錄、種苗流向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柑桔種苗經營者應當建立柑桔種苗經營檔案,載明種苗來源、品種、數量、銷售流向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調運柑桔種苗、果品,應當按規定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從境外進口柑桔種苗、果品,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運輸柑桔種苗、果品進入或通過非疫區的,應當經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市交通部門指定並公布的通道進入或通過。
第二十四條 個人進入非疫區,不得攜帶未經檢疫合格的柑桔種苗、果品。
第二十五條 水果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查驗柑桔果品的檢疫證書,發現無有效檢疫證書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植物檢疫機構報告。
水果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不得允許無有效檢疫證書或者帶疫的柑桔果品進場交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苗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交通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植物檢疫機構給予警告,阻止所攜帶的柑桔種苗、果品進入非疫區,並責令當事人自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非疫區建設和管理中有其他違反植物檢疫管理、種子管理和農業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植物檢疫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柑桔非疫區建設與管理活動中,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柑桔包括柑、桔、橙、柚、檸檬、佛手、枳、枸櫞等芸香科植物。
柑桔種苗包括柑桔種子、接穗、苗木等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