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領導
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成員名單主任委員:
孟祥棟
副主任委員:
席正明 詹厚芳 毛永利 李險峰 張鳳海 肖昆明
專家庫成員:
王守偉 王先義 溫良全 葉曉明
李成芳 張鋼 吳德倫 王成
付鋼 張學富 王明榮 蒲世維
沙祖光 張開聰 鄭策 周桂松
張艷 許明 朱禮林 汪兆明
譚萬兵 唐家明 周彬 秦文貴
張延松 林武泉 唐勝 賀成龍
陳代貴 黃德全 劉英傑 李永強
鄧義 陳雄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重慶工程爆破協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Society of Engineering Blasting,縮寫為CQSEB,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是由重慶市轄區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從事工程爆破科研、設計、教學、施工、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知名專家和有關政府部門的主管人員等自願組成,由市公安局批准,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加強思想政治建設,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有關地方性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市場化原則規範、發展行業協會。堅持為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服務,為“建設五個重慶”服務,團結和帶領廣大工程爆破工作者,發揚“奉獻、創新、求實、協作” 精神,堅持“廉潔、高效、嚴謹”的工作作風,推動重慶工程爆破協會工作不斷創新發展,為促進重慶地區乃至全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新的貢獻。
第四條 協會主管單位是重慶市公安局,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同時接受重慶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重慶工程爆破協會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紫福路69號。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注重探索和總結新形勢下爆破行業的發展規律,不斷研究新情況,探索新思路,解決新問題,發展重慶爆破行業文化,打造重慶爆破行業品牌。
(二)組織和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地方規章和標準,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爆破的規章、法令,促進重慶地區工程爆破行業健康發展。
(三)搞好上傳下達,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周全思考,主動工作,積極有為,樹好形象,當好公安機關涉爆管理的參謀和助手。
(四)協助公安和其他相關部門打擊不法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違法犯罪以及其它恐怖活動,組織危險爆炸物品銷毀和各種排爆處危等工作。
(五)定期組織工程爆破學術與經驗交流活動,開展爆破技術創新、施工方法創新、體制機制創新和安全管理創新,組織成果鑑定,開展評比獎勵,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套用,加強與西南地區之間乃至全國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極大地整合協會行業資源,不斷促進技術進步與產業結構最佳化。
(六)積極推廣現代物流和服務模式,促進會員單位建立爆炸物品生產加工、配送服務和爆破施工一體化生產經營模式。
(七)接受政府和企業組織的委託,對重大爆破工程項目開展技術諮詢、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督服務,按照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組織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爆破從業人員再培訓和考核,以及其他相關工作。
(八)協助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涉爆單位和爆破施工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案件,對法務部門送檢的各類爆炸案件進行技術鑑定。配合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爆破施工事故進行調查,對事故原因與案件處理提出科學依據與公正的仲裁建議,發揮服務協調職能,促進社會公平和諧。
(九)加強行業管理,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公正。
(十)積極創建爆破業務、技術、管理、文化、宣傳“五位一體”的綜合信息交流平台,加強溝通,搞好宣傳、注重協調,相互學習,共同提高。
(十一)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職能。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是與工程爆破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科研、教學、管理、設計、施工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性社會團體,擁護協會章程,有入會意願並願意繳納會費,在工程爆破行業具有一定影響的,均可以單位名義申請為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是從事工程爆破工作,具有工程師或相當技術水平以上的科技人員、管理幹部和積極支持工程爆破事業的人員,擁護協會章程,有入會意願並願意繳納會費的,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有關活動;
(三)享有協會開展的各種服務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學術論文、研究成果、管理經驗等資料。
(六)與本協會保持經常聯繫,地址有變化應主動告知協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下設專家委員會、自律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議事規則
1、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2、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會員數比例不低於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一)理事的產生辦法
1、理事候選人的產生
(1)由3個以上會員聯名推舉不超過2人的候選人;
(2)常務理事每人推選一個候選人。
2、理事的產生
理事候選人資格經常務理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家委員會主任、自律委員會主任、常務理事等,決定名譽理事長、顧問的聘任。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6、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協會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三) 理事會議事規則
1、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2、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半年或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一) 常務理事的產生辦法
1、常務理事候選人的產生
(1)由5名以上會員聯名推舉不超過2人的候選人;
(2)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副事長每人推選1個候選人。
2、常務理事的產生
常務理事候選人資格經理事長、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審查後,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
(二)常務理事會的議事規則
1、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2、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
(三)常務理事會職權
1、執行理事會議的決定,審議修訂協會章程;
2、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和財務狀況的報告;
3、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4、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5、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各類人員職責;
7、增補理事,提出增補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聘任顧問的提議;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長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長候選人產生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長候選人不少於2人,按以下辦法產生:
1、協會發起人會員3人以上聯名可推薦一個候選人;
2、其他會員10人以上聯名可推薦一個候選人;
3、前任理事長可推薦一個候選人。
理事長候選人資格經理事會審查後,交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二)理事長的產生
理事長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長候選人中過半數選舉產生。當候選人均未超過大會過半數選票的,應由會員5人以上聯名重新推舉候選人再行由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選舉產生。
(三)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常務理事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對協會及秘書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秘書長
1、協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由理事會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2、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檢查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建立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常務理事長、秘書長組成。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組織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理事長、監事長、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家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清正廉潔,政治素質好;
(二)在重慶地區或全國工程爆破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監事長、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家委員會主任、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理事長、監事長、常務理事長、副理事長、專家委員會主任、秘書長任期為五年。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市公安局或治安總隊有關領導、部分區(縣)公安局有關領導,以及會員單位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重慶市工程爆破協會章程》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協會的財務狀況和經費開支情況進行監督;
(七)對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協會聘請對爆破事業作出傑出貢獻、德高望重的國內外知名專家擔任名譽理事長;聘請對爆破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熱心參加和協助協會開展各種活動的專家、學者、管理幹部等為顧問或特邀常務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務制度要健全,審批程式要規範,經費開支要合理,實行先預算後開支,大額經費開支需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訂,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協會修訂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協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涉及登記證書其他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之後,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會員公約
重慶市工程爆破協會會員公約(草案)
第一條 為規範會員行為,增強會員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意識,維護重慶市工程爆破行業、企業和用戶(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工程爆破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重慶工程爆破協會章程》,經重慶工程爆破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全體會員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公約,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二條 本公約旨在建立本行業和企業的自律機制,規範行業道德和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會員應嚴格遵守:
(一)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三)協會章程、會員管理辦法、本公約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會員應做到:
(一)互相尊重,團結協作,發揮行業整體優勢,維護行業信譽,樹立良好形象。按照誠信、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則,發展雙邊或多邊合作,增強企業實力,提高市場競爭力;
(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管理條例,以及爆破安全規程等安全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努力減少爆破各種有害效應;
(三)重視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積極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共同推進工程爆破行業的科技發展;
(四)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員工技能和水平,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保證依法經營,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核定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不掛靠、不轉包、不違法分包,不轉借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六)嚴格持證上崗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禁違章作業,堅持安全生產,現場規範有序,做到文明施工。
第五條 嚴禁會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企業形象及其聲譽;
(二)通過行賄等非法手段,獲取項目承包權;
(三)利用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獲取項目承包權;?
(四)利用在公開報價基礎上大幅度降價,或以低於成本價與最低保護價干擾破壞合法市場活動;
(五)在爆破工程招投標中,不遵守招標與投標程式,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爭對手;
(六)利用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和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七)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八)為協會提供虛假信息;
(九)由會員向協會申訴,並經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勸阻停止違約行為,並責令消除影響;
(二)書面批評,在協會內部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通過媒體和網站公布其違約、違規及違法行為;
(四)暫停會員資格,通過媒體和網站公布;
(五)取消會員資格,通過媒體和網站公布。
第七條 對違反本公約並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會員,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條 協會有權監督檢查本公約、規章制度以及有關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情況,對違約、違規會員進行調查取證,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對違約者進行相應處罰。
第九條 各會員單位有義務嚴格遵守和執行協會制定的公約、規章制度以及有關決議、決定,並接受協會對其遵守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會員單位對本協會的各項公約、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有相互監督的義務和權利,可向本協會秘書處申訴並提供有效證據。本協會將對違反協會公約、規章制度的會員單位按照公約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一條 協會各會員單位有義務大力宣傳本公約,教育職工按照本公約從事業務活動,保證本公約的實施。
第十二條 對於屢次違約、情節嚴重的會員,號召、組織協會會員單位以及全行業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三條 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可向協會提出複議申請。
第十四條 對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始終如一或成績突出的,協會將通過授予“重慶市工程爆破協會優秀會員”等形式給予公開表彰,在媒體和網站公布,並在其他方面予以適當的獎勵。
第十五條 會員受第六條、第十四條規定處分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會員檔案。
第十六條 本公約適用於全體會員。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工程爆破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制定並實施本規範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加強協會的自身建設和規範運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更好地為政府、社會和企業服務。
第三條 實施本規則的過程中,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民主辦會和民主協商的工作方法。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本會各級機構,各級領導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要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盡職盡責,做好工作,全面完成分擔的任務。
第二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條 會員代表為協會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的人員,實行單位代表任期制,在同一屆任期內,如發生人事變動,其代表人選,應作相應調整,並由會員單位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六條 會員代表參與議事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涉及工程爆破行業相關問題提出議案。議案內容包括:
(一)關於行業協調方案的建議;
(二)關於涉及工程爆破行業改革發展的有關事宜;
(三)關於涉及工程爆破企業單位經營管理決策的建議;
(四)舉報違法、違規、違反協會工作條例和同行協定的行為;
(五)關於協會運作和發展的建議;
(六)其他。
第七條 議案內容應包括理由、說明、辦法三部分,並署名提案人(或單位)及附議人(或單位)方可成為正式議案,議案內容須簡潔明了,原則上一個議案只包括一項具體建議,以書面形式於理事會召開前五個工作日提交到秘書處,由理事會討論、表決。
第八條 會員議案須有5家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方可成為議案,附議會員必須達到10家以上,該議案方可立案,交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表決。政府部門根據巨觀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協會提出的協調意向,協會應據此制定和提出相應議案。該類議案直接立案,交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表決。
第九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會員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議案。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員向理事會提交議案。
第十條 秘書長負責對議案進行分類、調查、核實,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表決。對於涉及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議案,暫時不能處理的,須向提出議案的會員單位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有權對會員議案進行表決、表決辦法採用投票制。
第十二條 表決程式:
(一)議案說明;
(二)對議案進行討論;
(三)表決;
(四)統計表決結果;
(五)通報表決結果;
(六)投票人對表決結果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在表決時,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有到會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即可通過。
第十四條 表決後,有關表決的檔案由協會秘書處存檔備案,並由秘書長負責答覆和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協調方案視為行規,會員應自覺遵守並貫徹實施。如有不同意見,可通過提案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與決議和協調方案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則視為違反行規,按《章程》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執行。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主持人。大會主席團成員,由各會員單位協商提名,經大會代表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人。秘書長由主席團提名,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秘書處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前30天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書面通知各會員單位和代表本人。
第三章 理 事 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性質: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全面工作,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設定的原則:根據重慶市工程爆破行業現狀、企業產權多元化和規模不同的特點,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充分體現廣泛性、代表性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設定方式:採用理事單位常任制。凡理事單位的人事變動,由理事單位推薦、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的名額:由常務理事會提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決定名譽理事長、顧問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有效性的規定: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開會。理事會通過的決議,須有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時間: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持人: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召開。理事長因事不能參加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準備工作:理事會討論的議程、工作報告以及有關的檔案資料,由協會秘書處負責準備。
第四章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性質: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的名額:常務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出。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討論上年的工作總結和當年的工作計畫;
(四)討論決定副秘書長、協會辦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五)討論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職能劃分及定員方案;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效性的規定: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主持人: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因事不能參加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主持。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時間: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準備:常務理事會的議程、工作報告以及有關的檔案資料,由協會秘書處負責準備。
第五章 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的性質:理事長辦公會議,是協會領導互相通報工作情況、協調工作步驟、處理日常工作中重大問題集體辦公的一種工作方式和例行會議。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的參加人員:正副理事長和正副秘書長。根據會議議題,可以吸取有關部門的正副主任列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的內容:
(一)聽取協會秘書長的工作匯報;
(二)討論通過新會員名單;
(三)交換工作情況,協調工作部署;
(四)討論研究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議程及時間;
(五)討論研究日常工作中較為重大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的時間: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六章 專家委員會
第四十條 專委會的性質:專委會是協會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專業性質的工作機構,是各團體會員單位之間加強聯繫與交流的場所,是領導、專家、企管人員共同探討企業重大問題的活動陣地。
第四十一條 專委會的設定:根據爆破工程特點,設定拆除爆破、土岩爆破、水下爆破、地下爆破等專委會小組。
第四十二條 專委會的成員:由會員單位、協會領導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產生。
第四十三條 專委會成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參加由專委會推薦出席上級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有權獲得專委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權對專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四十四條 專委會成員的義務;
(一)認真執行專委會的決議;
(二)積極維護專委會合法權益與聲譽;
(三)努力完成專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主動地向專委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
(五)按專委會的要求,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
(六)按照專委會的委託,承辦專委會組織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專委會的職責:
(一)組織專題調研,反映企業的意見,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組織領導、專家和管理人員,圍繞市場、安全、技術及施工管理等重大課題,開展專題研討;
(三)通過召開現場會議,組織經驗交流,推行現代化管理方法;
(四)組織專題講座,舉辦短期培訓班、學術報告會和現場參觀;
(五)組織市內外的學習考察活動;
(六)舉辦展覽,組織與本專業相關的培訓活動;
(七)組織開展爆破工程設計諮詢、安全評估工作;
(八)編輯發行有關工程爆破的信息刊物、雜誌,組織相關的資料彙編;
(九)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企業之間的聯繫;
(十)完成政府有關部門、行政秘書處交辦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 專委會的組織領導:
(一)專委會的工作,在協會理事長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各專委會小組的工作,在在專委會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進行並對其負責;
(二)各專委會採用民主推薦的方式,選舉主任1人、副主任2人;
(三)各專委會主任和副主任,任期2年,連選可以連任;
(四)專委會的工作計畫,由專委會正副主任共同研究制訂,在專委會主任的領導下,由秘書長協調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專委會的活動方式:
(一)相互交流。由各成員單位輪流籌辦,每年開展1至2次經驗交流或專題研討活動。
(二)參觀考察。專委員根據會員單位工作的需要,每年可組織1-2次相互觀摩考察的現場活動。
(三)專題調研。由專委會組織領導、專家和企管人員參加的專題調研小組,開展專題調研,每年向協會推薦1-2份有較高水平的調研報告或學術論文。
第七章 協會秘書處辦公會議
第四十八條 秘書處辦公會議的性質:秘書處辦公會議是溝通各部門工作情況、研究日常工作、協調工作布置的例行會議。
第四十九條 參加會議的人員:參加秘書處辦公會議的人員為正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會議由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主持。
第五十條 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傳達政府和上級協會有關會議和有關檔案精神;
(二)各部門(中心)通報近期工作情況,研究近期的重點工作,協調各部門工作部署。
(三)討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的報告、請示、方案的初稿。
(四)討論研究協會各職能部門(中心)和各專委會提出的報告;
(五)討論研究協會召開的各類會議的籌備工作;
(六)討論研究秘書長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會議的時間:秘書處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五十二條 會議內容的貫徹:秘書處辦公會議的有關議案,應編髮《會議紀要》,上報有關領導機關,下發協會各有關部門,並抄送(或抄報)有關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財務管理辦法
重慶市工程爆破協會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工程爆破協會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障協會的正常工作,本著對會員負責、厲行勤儉節約和收支公開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重慶爆破工程爆破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工程爆破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財務管理,遵守國家財務管理法規及重慶市社團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對協會的財務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協會秘書處負責管理日常財務收支工作。
第二章 經費來源
第四條 會費收入。
第五條 政府資助。
第六條 有關單位、團體、個人捐贈。
第七條 有償服務收入。協會按章程開展的諮詢、科技開發、技術轉讓、出版刊物、舉辦培訓、展覽、比賽等服務項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條 技術諮詢、科技服務等合法收入。
第九條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十條 事業活動費:用於開展學術交流、調查研究、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承擔委託任務、宣傳教育、科技外事、人才培訓等的費用。
第十一條 會議費:協會召開的年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會、報告會、工作會、表彰會等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協會辦公費用:協會辦事機構日常辦公、通訊、交通、差旅、設備購置維修、租用或購置辦公用房、訂購業務書籍、報刊及上繳團體會費等項開支。
第十三條 印刷費:出版、發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書刊、報紙;編印有關資料、簡報、檔案等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四條 協會聘用的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誤餐、津貼、福利等費用。其標準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協會領取工資、獎金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其它合理開支。
第四章 財會人員及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協會聘請財務管理人員兩名,其中出納、會計各一名。財務管理人員在協會理事會及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如下: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2. 組織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體系;
3. 起草年度經費預算收支計畫,經秘書長審核、報理事會審定後執行;
4. 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認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經費決算,及時向秘書長、理事會等有關單位報告財務情況;
5. 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國家有關單位的監督。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財務支出的審批許可權
1. 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並呈報協會負責人批准後才能報銷。2000元內由秘書長審批,2000元~20000元由理事長審批,20000元以上要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2. 年度預算收支計畫以外的費用開支,由秘書長審核後,報理事長審批。
第十八條 財務支出原則
1. 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按照支出管理制度和經費開支範圍辦理各項支出。
2. 經費支出只能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兼職的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不得在協會中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
3. 協會經費使用要嚴格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每年財務支出情況,由秘書處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八條 借款、報銷制度
1. 堅持誰借款、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
2. 帳款逐筆結清,前帳不清,後帳不借。非本協會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借款。不得墊付與工作無關的款項,預付款(包括轉帳與匯款形式)視同借款處理。不得以借條抵還借款;
3. 借款應在該事項結束時及時結清,最長不得超過15天。由於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結清的,需書面說明原因,報秘書長審批;
4. 借款、報銷必須填寫統一單據,填寫必須清楚、規範、真實、完整,其中出差借款必須寫清地點、時間;
5. 經費報銷必須提供真實合法、內容完整的單據。不得以塗改、擦補、貼上、化學消字等方式更改單據,更不得提供抽芯發票。一經發現弄虛作假,除不予受理外,將按有關規定處理。若單據遺失,應取得原開票單位的有關詳細證明(車船票除外),並經二人以上證明,由秘書長審批後方可報銷;
第十九條 票據管理
1. 票據的申領。票據統一由財務人員領購、保管和核銷。
2. 票據的使用。領用票據時須檢查是否有缺頁、漏頁、重頁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告知財務人員。使用票據要實事求是,票據填寫須做到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填寫錯誤的,應另行填寫,不得塗改、挖補、撕毀。要認真保管好票據,防止遺失、被盜。凡票據丟失的,應及時聲明作廢,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買賣、轉讓、轉借、代開、銷毀票據,不得自行變更或擴大票據的使用範圍,更不得偽造票據和私刻公章。
第二十條 經費開支標準
1. 交通費開支標準
(1)秘書長以上領導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不受限制;
(2)其他人員出差,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乘坐火車,從晚上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或乘車超過十小時的,可購硬席臥鋪票。如不買臥鋪票,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發給補助費,乘坐慢車或直快車的,按硬席座位票價的60%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車硬席座位票價的50%發給(以上均不含附收的空調費)。其中,已買一段臥鋪票的和乘坐空調軟座可躺式客車的,不得享受補助。特殊情況需乘坐軟臥的,由秘書長審批;
(3)市內、市外出差期間,不分地點,市內交通費據實報銷,但行車地點、時間必須相符。
2. 一伙食費補助標準
(1)市內出差,不分途中與住勤,每人每天補助15元;市外一般地區30元;特殊地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50元,在途時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
(2)出差連續乘坐車船12小時的,每人每天加發一伙食補助30元;滿24小時的,加發一伙食補助60元;超過24 小時的,以此類推。
3. 住宿費開支標準
秘書長以上據實報銷。其他人員,一般地區每人每天120元,特殊地區每人每天140元。超過標準部分,按20%扣款。
第二十一條 財務的監督
1. 協會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本辦法,對於不執行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按《會計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會計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督。對於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
2. 協會的財務工作接受其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年度預算須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後實行。應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必須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3. 協會實行財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原則,財務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合法經營、照章納稅。依據年度工作計畫和經費來源編制財務收支計畫,開展經濟分析。提供會計核算資料,保證和監督協會財務收支計畫的正確執行。認真辦理各項會計事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算帳、結帳、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報表。
4. 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協會編報的預算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作為預算執行的依據。
5. 協會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財政、民政、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協會的銀行帳號不得出租、外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會計人員調換,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6. 協會如自行終止或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首屆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