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執業藥師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執業藥師協會辦事處。

權利與義務

會員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4. 參加協會組織的學術年會、專題講座及省內外執業藥師的交流活動,並獲取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
5. 免費獲得協會會刊,優先在會刊上刊登論文,並獲取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
6. 優惠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
7. 免費在重慶藥師網、《重慶藥師》上刊登擇業信息,諮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醫藥信息;
8. 免費或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網上繼續教育或其它活動。

會員義務

1.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重慶市執業藥師協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QLP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本市執(從)業藥師、藥師及相關人員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科學發展觀,開拓、務實、維權、服務。致力於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與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維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增強執業藥師的法律、道德和專業素質,提高執業藥師的執業能力;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為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和人民民眾健康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重慶市渝中區大坪長江支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普法、自律、維權、教育、協調、服務。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推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引導會員自覺遵守、帶頭執行國家對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各項規定,制定會員自律機制;
2、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向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執業藥師提供有關執業藥師業務發展方面的諮詢建議和服務;
3、接受相關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藥品監管部門委託的執業藥師管理和其他相關工作;
4、開展廣泛的、形式多樣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專業培訓和學術交流,提高執業藥師的執業能力;
5、維護執業藥師的合法權益,反映執業藥師的意見和要求,開展適合執業藥師的各種活動;建立執業藥師招聘工作崗位平台;
6、加強執業藥師職業道德建設和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表彰、獎勵在推動合理用藥、保證藥品質量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執業藥師及相關人員;
7、開展國內外相關藥師協會和藥學學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藥學服務質量,促進藥學事業發展;
8、開辦藥師網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並履行會員義務;
3、具有執(從)業藥師、藥師資格或從事執業藥師相關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填寫協會會員入會登記表;
3、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查通過;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6、接受本協會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和徽章。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被吊銷執(從)業藥師資格證書的,其會員資格自然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討論和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4、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會成員;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送但補送理事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愛藥學事業,熱心協會工作;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督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2、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5、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執業藥師協會辦事處。經相關部門批准,在重點區、縣設立協會辦事處。辦事處職責:
1、溝通、協調本地執業藥師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聯繫;
2、承擔協會委託的任務,落實協會布置的相關工作;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管理,組織開展社會藥學服務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協會財產和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1年07月25日經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