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1998年6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城市居民身體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系指建設加壓供水系統,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壓、管網等設施,將供水企業或自備水廠的自來水轉供給用戶的供水形式。
第四條重慶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二次供水實行統一規劃管理,與城市的建設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向市或區市縣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徵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應根據城市供水的實際情況,選用合理的設計參數和先進的工藝設備,並徵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應當加蓋、加鎖,不得有跑、冒、滴、漏現象,進水孔、溢流孔、排污孔應配有密封防護設施,所用材料必須無毒、無害。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因特殊情況確需直接連通的,必須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裝管道泵從城市管網內直接抽水。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組織竣工驗收的部門應當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參與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合格證書》和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能上崗,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對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監測,並按供水規範要求對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證安全供水。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運行不得間斷,因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超過24小時的停水,應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十四條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用戶應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協商蓄水方式和時間,並嚴格遵守執行。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必須按規定定期對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發現水質污染或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時,必須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飲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質應定期進行監督性監測,對水質不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暫停使用。
第十七條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由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專業清洗消毒機構承擔,並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費用。二次供水設施清洗後,經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抽樣檢測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應立即通知供水企業和衛生部門共同查清原因,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大。造成事故的,應妥善處理,並在24小時內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直至暫停供水。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竣工驗收取得《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合格證書》,進行二次供水的;
(二)未經批准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
(三)不按規定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
(五)二次供水設施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方式、時間蓄水和供水的;
(六)已建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供水技術規範、消防規範和要求,拒不整改的;
(七)不按規定對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管理、養護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或管理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又不及時通知供水企業和衛生部門的;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重慶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0日發布的《重慶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暫行辦法》(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