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環境監測,保護地質環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質環境監測,是指地質環境監測責任人對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地質體變化所進行的監測。主要包括地質災害監測、地下水監測、地質遺蹟監測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等。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地質環境監測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政府領導、屬地管理、分類處置;
(二)誰影響誰監測、誰受益誰參與監測;
(三)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
第五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地質環境監測需要安排資金,用於地質環境監測。
第六條國土資源部門是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建設、移民、交通、鐵路、市政、水利、人防、經濟、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業各種人為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本行業人為活動責任單位對影響的地質環境進行監測。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氣象、水文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第七條因自然條件變化影響,需進行地質環境監測的,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管理,各級地質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建築、採礦、爆破、切坡、破壞植被、堆載渣石、排水滲透、抽取地下水等可能影響和破壞地質環境的人為活動,從事該項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負責對該活動可能影響的地質環境進行監測。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八條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實行政府領導、行業監管、責任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地質環境監測管理體系分為市、區縣(自治縣、市)、鄉鎮(街道)三級。
第九條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地質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和群測群防監測網路,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編制發布災害性地質環境變化的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地質環境監測各項工作落實和地質環境群測群防監測網路建設,加強地質環境的巡迴檢查、排查,組織災害性地質環境變化的應急處置預案的實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報告。
村組、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具體實施各項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及應急處置工作,協助落實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對監測點實施監測。
第十條市國土房管局主管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全市地質環境監測網、監測資料庫和預測預報系統的建設。
區縣(自治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國土房管局的指導和監督。
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對可能破壞地質環境的各類人為活動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組織責任單位實施地質環境監測。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第十一條規劃、建設、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與地質環境保護有關的技術檔案提出的建議,負責督促工程項目業主落實地質環境監測等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移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移民遷建項目業主,對移民遷建涉及的地質環境進行監測和保護,對移民遷建區內的高切坡、深基礎等嚴重影響地質環境的建設活動和建築設施應責成項目業主加強監測,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交通、鐵路、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行業內各類在建、已建項目的監管和後期維護管理,對可能或已經影響地質環境的建設項目,應責成建設項目業主或維護管養單位落實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第十四條水利部門負責加強水利工程的建設和後期維護的監管,重點加強病險水庫、水利工程棄渣場的管理和地下水開採利用的監督,保護地質環境。
第十五條市政部門負責加強各類受地質環境影響的市政設施監測,對各類垃圾處理場地進行監測,防止地質環境對其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六條經濟、安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礦山生產活動的監管,責成礦山企業將地質環境監測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範圍,對礦石採掘、渣石堆砌、礦石運輸等採礦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過程監測,重點排查堆砌場所、採空區、坑口等地的安全隱患,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防止因採礦活動引發地質災害。
第十七條氣象、水文部門應當與各級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加強合作,及時提供氣象、水文信息,配合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設立兩級地質環境監測專業技術管理機構。其中,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設立地質環境監測站(以下簡稱區縣監測站)。
在鄉鎮(街道)設定和落實群測群防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維護和使用地質環境監測網、監測資料庫、預測預報系統;
(二)負責組織因自然條件改變地質環境的監測、評價;
(三)對人為活動影響的地質環境監測進行技術管理;
(四)定期提供地質環境監測公報與預報技術資料;
(五)組織編制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規程、規範;
(六)參與地質環境應急調查處置;
(七)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知識宣傳、培訓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監測站應搞好監測隊伍的建設。監測站的人員構成應以技術人員為主。其中區縣(自治縣、市)監測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3人;
(三)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環境地質、測量等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職稱。
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應配有業務管理、數據資料套用研究、信息系統及預測預報等專門技術人員。
第三章監測網路和監測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環保、建設、移民、交通、鐵路、市政、水利、人防、安監、經濟、氣象、水文等行業主管部門,組建地質環境監測網。監測網的建立,要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各有側重、分部門實施的原則。
監測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實現信息和成果共享。
第二十二條地質環境監測網主要分為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地下水、地質遺蹟四類。
第二十三條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設立一級地質災害監測點,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設立二級地質災害監測點,中、小型地質災害隱患點設立三級地質災害監測點。
第二十四條地下水水源地根據供水能力劃分為重要水源地和一般水源地。滿足大型工礦企業生產用水或10萬人以上生活用水水源地為重要水源地,滿足中型工礦企業生產用水或1萬—10萬人生活用水水源地為一般水源地。
地下水重要水源地設立一級地下水監測點,一般水源地設立二級地下水監測點,其餘水源地設立三級地下水監測點。
第二十五條國有大型礦山開採企業設立一級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點,其餘礦山開採企業設立二級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點,已合法關閉的礦山企業設立三級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點。
第二十六條國家地質公園設立一級地質遺蹟監測點,市級地質公園設立二級地質遺蹟監測點,縣級地質公園設立三級地質遺蹟監測點。
第二十七條一級和二級地質環境監測點應當採用專業監測為主,輔以適當的群測群防手段進行監測,三級地質環境監測點可以採用群測群防手段進行監測。
第二十八條地質環境監測網在整合各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地下水水源地和地質遺蹟監測點(下簡稱地質環境監測點)的基礎上構建。分為鄉鎮(街道)級監測網、區縣(自治縣、市)級監測網和市級監測網。
鄉鎮(街道)級監測網以三級地質環境監測點為主構建;區縣(自治縣、市)級監測網在鄉鎮級監測網的基礎上,整合一、二級地質環境監測點資料構建;市級監測網在整合各區縣(自治縣、市)監測網的基礎上,重點匯總一級地質環境監測資料,並通過資料庫建設管理、信息自動化傳輸等方式建立。
第二十九條 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市級監測網的建設管理,並對區縣(自治縣、市)監測網建設進行指導;區縣(自治縣、市)監測站負責區縣(自治縣、市)級監測網的建設管理和鄉鎮(街道)級監測網的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群測群防管理人員負責鄉鎮(街道)級監測網的管理,並對三級監測點的建設進行指導。
第三十條人為活動影響的地質環境監測點,屬於一、二級監測點的,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將監測結果報國土資源部門,並接受區縣級監測網管理,同時抄報本行業主管部門;屬於三級監測點的,責任人應當將監測數據報鄉鎮人民政府,並接受鄉鎮(街道)級監測網管理。
第三十一條全市建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分為市級和區縣(自治縣、市)兩級,分別作為市級和區縣(自治縣、市)級監測網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二條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統一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系統的建庫結構模式、標準化代碼、錄入格式和應用程式,並向各區縣(自治縣、市)監測站提供技術指導與諮詢。
第三十三條各級監測信息系統應具備質量監控、檢索、查詢、統計、列印、繪圖、制表和計算多種功能,以滿足評價與預測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監測數據資料,按市監測信息系統要求匯總上報。
第四章專業監測和評價預報
第三十五條專業監測主要指委託具有測量和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資質的專業單位,利用專門的地質環境監測設備進行地質環境監測,並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預測預報或地質環境質量評價結論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第三十六條地質環境惡化嚴重或造成影響巨大的地區應當實行專業監測。
可能或已經影響地質環境的人為活動,項目業主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實行地質環境專業監測。
第三十七條因自然因素破壞地質環境的,專業監測工作由地質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因人為因素破壞地質環境的,專業監測工作由責任單位負責,並接受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專業監測應當符合國家規範和有關規程、規定的要求,提供較為精確的地質環境預測預報。
地質環境預測預報主要內容包括地質環境狀況、變化趨勢,以及災害性地質環境變化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範圍及影響程度等;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內容主要指地質環境現狀及發展勢態的評價。
第三十九條地質環境監測預測預報分為地質災害、地下水水質水情、礦山地質環境質量、地質遺蹟變化趨勢預測預報。
地質災害趨勢預測預報按其時效性分為長期預報、中期預報、短期預報和臨災預報。
第四十條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環境預測預報和地質環境質量評價標準,匯總全市監測區地質環境預測預報和質量評價成果,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交地質環境預測預報和質量評價成果。
各區縣(自治縣、市)監測站負責匯總本地地質環境監測資料,評價本監測區地質環境質量,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和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提交地質環境質量評價成果。
第四十一條各級地質環境監測站提出地質環境預測預報報告,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情況特別緊急的地質災害的短期預報和臨災預報可以先組織民眾預防,再進行上報。
第五章群測群防
第四十二條發動廣大民眾共同參與的地質環境群測群防監測工作是地質環境監測的重要手段。
村組、居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向當地人民民眾宣傳地質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協助組織因地質環境破壞所影響的民眾開展簡易監測,落實群測群防監測人員做好災害性地質環境變化的臨災預報,並協助組織災害發生前的救助、避險工作。
第四十三條地質環境存在惡化趨勢,需要進行地質環境監測的,應當實施群測群防監測。
實施專業監測的同時,應當輔以群測群防監測工作。
第四十四條地質環境群測群防主要工作內容:
(一)執行汛期值班制度,堅持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後核查“三查”制度;
(二)以巡查、巨觀觀測和簡易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測,定性分析地質環境發展趨勢;
(三)建立健全監測檔案,做好信息報告和資料匯總和報送工作。
第四十五條群測群防監測人員應當定期對負責的地質環境進行監測,做好監測記錄,簡易分析監測數據,發現地質環境變化加劇及時上報,情況特別危急時可發布險情信息並組織自救工作,並做好地質環境監測標誌、設施的保護。
第四十六條區縣(自治縣、市)監測站和鄉鎮監測員應當做好地質環境群測群防監測的技術指導,幫助群測群防監測人員掌握地質環境監測基本知識,指導基層組織設立群測群防簡易監測點。
第四十七條各區縣(自治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地質環境監測的巡查、檢查,對於檢查中新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第四十八條各地質環境監測的受益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測人員工作,參與到群測群防監測工作中。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地質環境監測、評價、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中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環境監測預警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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