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減少和預防腐敗,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重慶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17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以渝府發〔2012〕9號印發。《辦法》共2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12〕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同意《重慶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重慶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減少和預防腐敗,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循管辦分離、集中交易、依法監管、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成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重大事項、問題的決策和協調。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國土房管、林業、移民、農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三定方案”,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不具有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及工作人員,不應當參與現場監督等監督管理活動。
第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區縣交易中心),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交易各方提供服務,為信息發布提供平台,為政府監管提供條件;
(二)協助制定交易流程等交易管理制度,制定現場管理、應急處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負責場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交易登記、發布交易信息、安排專家抽取、記錄交易過程、維護場內秩序、保存交易檔案、統計交易數據;
(四)協助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投訴舉報;
(五)協助開展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
(六)其他事項。
區縣交易中心不負責具體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工作。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審批、核准、備案的下列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區縣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電力、能源、工業、園林、綠化、國土、農業、移民、環保、教育、衛生、體育、信息等各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BT投(融)資人、政府特許經營項目BOT投資人和建設管理代理業主招標;
(三)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非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四)市級部門依法委託區縣(自治縣)監督的工程建設項目。
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的工程建設項目應進入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交易。
主城九區的房屋市政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市級部門招標投標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進入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監督的下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進入區縣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加油(氣)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務區、軌道交通等經營性市政項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讓(租賃);
(二)工業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以及已供應的土地改變用途收回後重新出讓(租賃);
(三)除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同一宗地,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
(四)依法批准減交、免交土地出讓金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主城九區及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進入市級土地交易市場交易。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入區縣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應當進入區縣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公共資源,應當進入區縣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公共資源因故不進入當地區縣交易中心交易的,應當進入市級交易場所交易,不得進入其他區縣交易中心和其他場所交易。
區縣交易中心不得交易應當進入市級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共資源。
第十二條 區縣交易中心可以依據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府網站設立公共資源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連結和整合其相關部門建立的信息公開共享專欄,集中公開公共資源信息和信用信息,實現公共資源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互認共享。
第十四條 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信用評價辦法,並對運用情況進行監督。
區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集、審核、記錄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建立各方主體信用檔案,並協助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部門構建全市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定期對企業信用信息更新。
各信用信息運用單位應當依法綜合運用信用信息結果,對信用等級低和不良行為性質惡劣的從業單位,限制其參與競爭。不得以其他不當方式限制投標單位、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市場。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運用企業信用信息提供服務,並對運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價格管理部門、審計部門依法負責對區縣交易中心交易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在區縣交易中心設立電子監察系統,對交易過程實施電子監察,並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行政監察對象的行為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負責對全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市財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國土房管、林業、移民、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
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分別負責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的指導。
第十九條 對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各方主體、評標專家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定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進入區縣交易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對拒不改正的不得辦理相關手續。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規定利用監督管理職權收取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貴重物品等謀取私利的,或者不履行、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有收益或支出的有形或無形資產。
本辦法所稱主城九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
各信用信息運用單位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構、區縣交易中心等機關、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項目招標、政府採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定對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的具體條件另外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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